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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哈政规〔2018〕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发〔2024〕46号规定,截至2024年7月1日,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哈政发〔2009〕8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通知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69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1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秋季深松整地及补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61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燃煤消费总量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6号)等5个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6-02 有效范围: 黑龙江 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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