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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政综〔2007〕21号哈政办发〔2010〕12号哈政办综〔2012〕7号和哈政办综〔2012〕72号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政综〔2007〕21号哈政办发〔2010〕12号哈政办综〔2012〕7号和哈政办综〔2012〕72号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哈政规〔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发〔2024〕46号规定,截至2024年7月1日,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域范围内以有偿调剂方式落实基本农田指标的实施意见的批复》(哈政综〔2007〕2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淹没区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群众生活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0〕1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7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淹没区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群众生活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72号)等四个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4-03 有效范围: 黑龙江 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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