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哈政规〔2019〕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3日
哈尔滨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是指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含亚冬运,下同)、青奥会(含冬青奥会,下同)、全国运动会、全国冬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和全省运动会。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奖励,将依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的成绩,并结合思想道德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9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7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上获得金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六条 运动员在亚运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在全国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八条 运动员在青奥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在全国冬运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15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600元奖励。
第十条 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700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600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5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400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3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全国冬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省运动会上参加团体(集体)项目获得奖励名次的主力运动员按单项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5%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运动员打破世界纪录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国冬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和全省运动会上打破全国纪录,且按规程规定计入金牌的项目,按照金牌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上获得奖励名次或打破纪录的,给予其教练员培训成绩奖,奖励标准与所培训获奖运动员相同。其中,对团体项目、集体项目,以获得奖励名次为标准,按教练员的实际人数发放培训成绩奖,但最多不超过3份。
第十四条 对体育运动学校、重点业余体校、普通业余体校及相关业余训练单位向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在正式入队后2年内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青奥会、全国冬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省运动会奖励名次的,给予其输送教练员输送成绩奖,奖励标准为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
第十五条 对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为运动员和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其中包含获得奥运会冠军、世锦赛冠军运动员的启蒙教练员(含在不同阶段参与培训一年以上的输送教练员),具体奖励标准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贡献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奥运会冠军运动员的输送单位,由体育彩票公益金予以重点支持,用于改善培训条件、购置训练器材等设施以及学校和后备人才基地建设。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规范使用奖励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