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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  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五条  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场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由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梳理、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市场主体对其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度不免除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手续和义务,不免除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报承诺 
  第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并自行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八条  申请人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只需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编号、产权人(含共有人)、法定用途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三)土地收储红线范围内,及处于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封闭地段内。 
  (四)不符合城市管理需要、未按照规定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城镇住宅(含车库、储藏间)。 
  (五)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六)利用住宅或在居民小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废旧物资回收、产生噪音、污染空气的生产经营场所。 
  (七)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八)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条  使用农村村民的房屋,以及其他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没有取得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证编号、使用权人、法定用途。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应当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4〕9号)的要求取得有关权属证明并注明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 
  第十一条  列入被征收范围但仍在使用中的房屋,对于不影响征收的,申请人应经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同时,签署相应的承诺书。网上申报时,可与其他材料一并签署。承诺书样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三章  登记审查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及承诺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及承诺内容符合规定,并且不存在其他不应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及承诺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存在明显疑问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审查需要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说明或补充有关材料。申请人逾期没有按要求补正或者补正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驳回其登记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责任部门清单》由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梳理、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人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属于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禁止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申请人使用住所(经营场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抽查,或者通过受理举报、投诉、转办等方式,对企业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和承诺存在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由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齐政办规〔2020〕7号)政策解读
上载日期:2020-09-22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 
  现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制度规定,企业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齐齐哈尔市有些老城区、老企业、农村的房屋等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这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因素,不利于“保市场主体”。面对目前难点,齐齐哈尔市按照国务院、省、市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有关要求,决定实施改革。 
  改革后,企业申请登记设立,可通过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实行书面承诺,企业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住所登记承诺制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少企业申请材料,提高齐齐哈尔市营商环境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什么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度改革,以及市场主体如何申报承诺办理登记。 
  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定了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不能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改革。 
  三是明确了市场主体登记后的部门监管职责。 
  三、政策依据 
  一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要求,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名称登记、放宽住所条件、简易注销登记等改革试点。 
  三是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登记注册工作、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中2020年登记注册工作要点要求,支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开展住所申报制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外,将住所登记审查改为住所承诺申报,释放住所资源。在试点基础上完善相关措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是市委深改委已把住所登记承诺制改革纳入《2020年市委深改委第二批重点推进改革事项统计表》,作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