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齐政规〔20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深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如下:
一、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1号)予以废止。
二、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18号)第九条中的“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修改为“应当向行政区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监督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修改为“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4号)解读
上载日期:2020-04-27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深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18号)2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1号)
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与2019年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发的《〈黑龙江省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规〔2019〕5号)上位文件在政策标准上不一致,经市政府同意,宣布废止,相关工作参照省文件执行。
(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18号)
理由:1.将第九条中的“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修改为“应当向行政区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22号)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因此将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申请地点修改为行政区内政务服务大厅。
2.将第九条中的“监督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修改为“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22号)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可续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因此确定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