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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0日

哈尔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新经济领域,培育带动产业链延伸、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的龙头企业和龙头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出资,由市属投资平台作为出资主体,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基金规模20亿元。

  第三条  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生物医药、信息、新材料等我市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产业领域的在建项目和重大招商项目。主要包括:企业、科研院所为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进行的改造升级项目,拓展新领域且市场需求迫切的建设项目,能够迅速形成核心竞争力的成果产业化建设项目,对完善或延伸产业链起到关键作用的建设项目,列为国家、省(部)科技计划(专项)或产业发展计划(专项)并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属投资平台按照项目投资总额不高于20%的比例对项目建设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市属投资平台须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形式出资,不作为项目实际控制人,不参与项目运营管理。

  第五条  对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市政府与招商落地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投资基金支持。

  (一)项目建设主体注册地、纳税地在哈尔滨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纳税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项目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意见》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和产业布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出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并依法完成项目立项等相关前期手续;
  (四)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项目建设主体应具有一定的股权投资回购能力。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七条  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重大项目可随时申报。由市发改委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项目征集。

  第八条  对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申报项目,并征求市财政、工信、科技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市发改委根据各部门意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重点考核项目建设单位承建能力、技术团队、研发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作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十条  市属投资平台负责对拟支持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送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及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基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专题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安排资金;由市属投资平台与项目建设主体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执行投资基金安排方案。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十二条  对达到资金使用年限或约定投资退出条件的,市属投资平台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退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专题会议审议后实施。股权投资退出后收回的资金须退回市财政。

  第十三条  投资资金退出条件和方式按照市属投资平台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执行。退出方式包括一次性股权回购、分期股权回购、股转债、资产置换等。

  (一)正常退出。对达到资金使用年限或约定投资退出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对市属投资平台所投股权进行原值回购。
  (二)其他退出。对出现下述情形的,市属投资平台应当拟订合理可行的退出或处置方案,内容包括退出时间、价格和出让对象等,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1.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2.项目投资进度缓慢,或没有按照既定方向进行投资的;
  3.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照建设计划实现预期目标的;
  4.项目建设单位因故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核确认的;
  5.其他情形需退出的。

  第五章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项目基金申请报告,明确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资金筹措及使用方案等,并负责实施;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三)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属投资平台按照投资基金安排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进度将基金分批投入到位,投资基金须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在投资期限内,市属投资平台应当每年按照投资基金实际拨付额度的1.5%对项目计提基金管理费。

  第十七条  市属投资平台负责投资基金使用监管,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评价项目达产效果,按月编制投资基金使用及项目情况报告,并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对监督考评情况进行汇总认定后,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哈尔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日期: 2020-1- 17
  2019年8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哈尔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为顺应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国家提出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生物医药、信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但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和市场孕育需要大量的长期投资,企业完全依靠自有投资的进程漫长艰辛。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新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不可或缺的推进器,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对长期的有效资金支持,可以显著减轻企业的资金投入压力和未来不确定性风险。

  目前我市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宏观、微观环境日益成熟。一是政策环境日益完善。近年,为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国家颁布了《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组织形式、经营和退出机制以及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二是市委高度重视产业项目建设。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强调要以产业项目建设攻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哈尔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夯实基础、提供支撑。作为促进产业项目发展的重要抓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出台正当其时。三是企业项目建设融资需求旺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增长潜力的龙头企业、创新型中小龙头企业以及部分重组企业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尤其是长期资金需求旺盛,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出台有助于缓解项目的资金需求。四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可供借鉴的经验丰富。目前,深圳、广州等城市纷纷设立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运营情况良好,如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持续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形成了基金运营管理的“宝安模式”、老旧工业区改造升级的“银田模式”等创新举措。

  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过程

  按照市政府第16次党组会关于研究支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的工作部署,市发改委牵头起草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是参考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基金管理办法,包括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包括《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圳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以及《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三是充分吸纳我市骨干企业的需求建议。围绕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生物医药、信息、新材料等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邀请重点项目单位座谈,针对项目建设需求征集意见和建议,起草形成《哈尔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经报主管副市长、市长审示,按两位市领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以基金投入为主导的《哈尔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四是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征求了财政、科技、工信、哈创投、经开公司意见和建议,并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三、《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暂行办法》立足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明确了实施目的、组织形式、支持方向、支持方式、操作流程、退出机制等。共13条。

  1.实施目的:为加快构建哈尔滨市现代产业体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更好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新经济领域,培育带动产业链延伸、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的龙头企业、龙头项目。
  2.基金规模: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出资,由市属投资平台作为出资主体,基金规模人民币20亿元。
  3.支持重点:重点投向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生物医药、信息、新材料等哈尔滨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重点产业领域的在建项目、重大招商项目。主要包括:企业、科研院所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急需改造升级项目,拓展新领域且市场需求迫切的建设项目,能够迅速形成核心竞争力的成果产业化建设项目,对完善或延伸产业链起到关键作用的建设项目,列为国家、省(部)科技计划(专项)或产业发展计划(专项)并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
  4.支持方式:由市属投资平台作为基金投资主体,按项目投资总额不高于20%的比例对项目建设进行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主体不作为项目实际控制人,不参与项目运营管理,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
  对全市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市政府与招商落地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条款予以支持。
  5.操作流程: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申报通知由市发改委发布,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负责征集本区域内项目;拟推荐申报的项目采取属地化管理,由区、县(市)发改部门对项目初审,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项目申报情况,并征求市财政、工信、科技等部门意见;市发改委根据各部门意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重点考核项目单位承建能力、技术团队、研发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作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情况。市属投资平台负责对拟支持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及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基金安排建议方案,上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专题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安排资金,市属投资平台与项目建设主体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6.退出机制:退出条件和方式按市属投资平台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执行,达到资金使用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时,市属投资平台应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退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提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专题会议审议后实施。

  四、解读单位

  《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机构为市发改委,联系电话:0451-86776273。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