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投标计价软件测评与招投标衔接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22〕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招投标市场监管,结合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需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计价软件测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2〕12号)要求,经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组织专家测评,现将测评过的七套投标计价软件(详附件1)予以公布。
1.软件企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投标计价软件的下载服务,对软件的完整性、符合性负责,对软件自带的造价数据准确性负责。
2.投标计价软件版本更新时,软件企业应重新签订诚信承诺函,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版本更新后的投标计价软件,不得违反闽建筑〔2022〕12号文的规定。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投标计价软件应用监管,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二、为精准记录工程造价电子数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的部分内容予以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
三、《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闽建筑〔2022〕5号)的通用本第五章第二节第三点,修订为“三、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第四章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四、2022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工程项目,按照闽建筑〔2022〕5号文以及《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9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计价软件测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22〕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规定,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以下简称“投标计价软件”)功能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投标计价软件测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的计价软件应申报测评。
二、申报测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造价软件测评申请表;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
(三)投标计价软件在我省的应用情况;
(四)投标计价软件完全版本一套;
(五)计价软件开发单位诚信承诺函;
(六)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三、计价软件测评要求:
(一)符合闽建筑〔2022〕3号文有关规定。
(二)符合现行福建省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规定。
(三)在导入XML和Excel格式文件时,不具有获取可逆向还原清单组价信息的标识和记录信息功能或同等效果功能。
(四)清单项目记录软硬件信息的要求:录入清单项目时,记录当前软硬件信息;导入(复制或同等效果功能)清单项目和定额子目时,要带有源数据所在清单项目记录的软硬件信息(软硬件件信息记录至少有1条),并增加记录当前时间的软硬件信息;清单及清单组价信息发生变动时,要记录当前软硬件信息。
(五)导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压缩包要包含全文加密文档。
(六)不得具有清理、删除、修改、伪造软硬件信息记录功能。
(七)不得具有“一键组价”“一键调标”“在线智能组价”等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的辅助功能或同等效果功能。
(八)不外接外部组价服务工具。
四、经测评合格的投标计价软件名单,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投标计价软件版本升级的,不再重新测评。
五、计价软件测评由省造价总站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测评时间截止2022年7月30日,测评资料可以电子版形式递交,电子邮箱:350713783@qq.com,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建厅大院石结构办公楼三层,联系人:赵俊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6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07/t20220718_59556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