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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政办发〔2023〕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一)加强居住登记工作。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县、区(市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办理变更登记。离开居住地的,应当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居住登记信息按规定可以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确认落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

  (二)健全完善新型居住证制度。全面推行电子居住证,开展电子居住证网上申领、核发、签注、使用,努力实现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持有居住证,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健全完善与积分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实行居住证转户籍落户制度。

  (三)推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件互认,凡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并在当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即可在我市各区县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实施居住登记时间互认,凡是在浙江省范围内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我市各区县申请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积极探索并鼓励各区县开展长三角区域范围内流动人口居住证互联互通、互认转换。

二、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放宽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范围。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其中,租赁城镇私有住房并在建设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满六个月,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落户地城镇无住房的人员,可以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内落户,经房屋权利人同意也可以在租赁住房内落户。

  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居住房屋承租权的住房,以及配偶、直系亲属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二)放宽亲属投靠人员落户范围。与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直系亲属、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家庭户内落户,不受年龄及婚姻状况限制。

  (三)放宽人才落户范围。各类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含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县级以上职能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就业。

  (四)放宽企业聘用及投资兴业人员落户范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范围内已缴纳社保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企业(含股东)、个体工商户或者购买商业性质房产的人员,可以在投资兴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五)实行居住证转户籍落户制度。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持有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满六个月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

  上述人员办理落户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户口登记地址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依次确定。

  三、推进人口管理服务数字化建设

  (一)加强数字户籍建设。以“公安大脑”建设为牵引,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以省级人口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推进户籍业务全要素全流程数字化办理,推动户籍业务线上线下融合、本地异地同步、多跨协同应用,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服务场景体验。

  (二)优化服务群众举措。加快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工作,积极拓展个人身份电子凭证在政务事项、公共服务等多跨场景应用。全面推广“湖警芯服务”,大力推进“一窗通拍”工作,优化长三角地区户籍业务区域通办和跨省通办,高品质建设“15分钟服务圈”,逐步实现网上随时办、全域就近办、跨省远程办、简易快捷办,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三)探索建立实有人口治理体系。探索以居民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浙里人口”管理集成应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完善全市实有人口管理体系,优化政务网IRS平台信息共享方式,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强化配套政策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新旧政策措施衔接,主动吸引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流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贯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在公共资源配置、义务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开展政策研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落户政策的执行和办理工作,确保优化调整后的政策实时落地。

  (三)科学落实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强化人口动态监测,科学研判人口变动趋势及影响,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文字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5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在深化要素市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等重大决策中,全面部署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部署在全省开展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推进人口管理服务数字化建设等政策举措。

二、政策依据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

(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

(四)《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号);

(五)《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12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主要对居住申报、地址变更、居住注销等登记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将居住登记信息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确认落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全面实施网上核发电子居住证改革,健全完善与积分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开通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落户通道。推行居住证互认转换改革举措,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人员,实行省内居住登记时间、居住证累计互认转换。

(二)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一是放宽城镇合法稳定住所及亲属投靠落户范围。将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范围进一步放宽至配偶、直系亲属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将租赁住房落户年限从一年减至半年,并增加经房屋权利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房内落家庭户的规定。被投靠人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将其投靠对象放宽至直系亲属、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二是放宽人才、务工及投资落户范围。将先落户后就业对象从具有全日制大专(含职业院校)以上学历放宽至各类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企业务工人员落户取消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时限要求。对在本市设立企业的人员落户范围扩大至包含企业股东。三是实行居住证转户籍落户。为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新增了对持有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满六个月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的规定。

(三)推进人口管理服务数字化建设。主要包括实行长三角地区户籍业务“区域通办”和户口迁移、新生儿入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等业务“全国通办”;建立以居民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全力推进“浙里人口”管理集成应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湖州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一)解读机关:湖州市公安局

(二)
(三)政策咨询电话:0572-2252167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10-28 有效范围: 浙江 湖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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