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临发改价格〔2023〕341号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各供热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各供热经营单位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36.5元/平方米(按房产证建筑面积);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调整为10.9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调整为0.233元/千瓦时(64.78元/吉焦)。
居民供热价格暂不作调整,继续执行23元/平方米(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计量热价仍继续分别执行6.9元/平方米、0.152元/千瓦时(42.16元/吉焦)。
2.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职工证》的居民家庭,用热价格暂不作调整,继续执行18元/平方米(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养)、助餐等服务的社会福利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供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其他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3.供热时间仍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
4.各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5.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沂城区供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1〕245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解读:2023-2024供热季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政策
2023-12-20
一、调价原因
1.综合成本倒挂。近年来,煤炭价格始终高位运行,我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与综合供热成本已成倒挂状态,现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为34元/平方米,专业机构的供热成本监审结果为43.56元/平方米(含税),倒挂9.56元/平方米。上述成本监审数据为四个供热季(2019-2020、2020-2021、2021-2022、2022-2023)的平均值,如果以两个供热季(2021-2022、2022-2023)的成本数据测算,则倒挂更多。
2.煤炭价格上涨。2008年前我市城区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2008年标煤价格上涨至850元/吨左右,我市将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上调为36元/平方米;2015年标煤价格下跌至510元/吨左右,我市又将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下调为34元/平方米。2015年至今,八年时间我市未再调整供热价格,截至2023年11月,标煤价格上涨至1200元/吨左右。
3.上级政策明确。2023年7月份,省发展改革委召开会议并印发鲁发改价格〔2023〕506号文件,要求各市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确定调整价格的,要严格履行调价程序。统筹处理供热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原则,控制好调价幅度,本年度调价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标准的20%。
二、调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
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6号)。
5.中心城区各供热经营单位成本监审情况(2019-2023四个供热季)。
三、调价方案
1.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36.5元/平方米(按房产证建筑面积);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调整为10.9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调整为0.233元/千瓦时(64.78元/吉焦)。
居民供热价格暂不作调整,继续执行23元/平方米(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计量热价仍继续分别执行6.9元/平方米、0.152元/千瓦时(42.16元/吉焦)。
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面积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因热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因故未按期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热天数减收用热户的基本热费部分。
2.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职工证》的居民家庭,用热价格暂不作调整,继续执行18元/平方米(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养)、助餐等服务的社会福利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供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其他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3.供热时间仍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
4.各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努力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5.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沂城区供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1〕245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