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丽政办发〔202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推进物流企业升级。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1.5亿元、2亿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每个档次只享受一次。对在年度首次被评为国家3A、4A、5A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相关标准评估发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首次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物流有关试点或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0万元。提档升级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鼓励发展物流园区。园区稳定运行在3年以上,园区内物流企业集聚在1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在园企业在5家(含)以上、10家(含)以上、20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每个档次只享受一次,提档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支持物流业装备升级。重点发展仓储物流装备、装卸物流装备、城市物流配送装备、危险货物运输装备、特种化学运输装备、特种冷链运输装备和新能源装备;推进智能机器人、智能物流装备及系统集成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当年新增对企业发展有明显提升作用的物流装备(其中新增车辆出厂日期需在一年内)实际投资(不含增值税,下同)在2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推进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对物流企业近5年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增值税,下同)给予15%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决定》一年内采购物流信息服务技术、货物跟踪识别定位技术、智能仓储分拣配送技术、物流信息安全技术、货物温湿度感知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开发及建设、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智慧物流技术及装备研发应用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照实际到位设备投资额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设备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二、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五)鼓励会展企业做大做强。对会展企业年度会展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会展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奖励;年度会展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提档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提升会展业水平。对会展企业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对社会主体在丽水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取得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认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七)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上规纳统次年起(上规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且营业收入在0.2亿元以下的、0.2亿元(含)以上的、0.5亿元(含)以上的、1亿元(含)以上的、2亿元(含)以上的、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5万元。
上规纳统次年起(上规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且营业收入在0.2亿元以下的、0.2亿元(含)以上的、0.5亿元(含)以上的、1亿元(含)以上的、2亿元(含)以上的、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40万元。(该项奖励增长20%与增长50%不同时享受,原规上企业拆分合并、企业下规后重新入库纳统不享受本政策。)
(八)服务业企业纳统当年营收规模奖励。对月度上规的服务业企业,实现上规当年超出纳统标准以外的营业收入(1-11月)在0.2亿元(含)以上的、0.5亿元(含)以上的、1亿元(含)以上的、2亿元(含)以上的、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3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增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市区新建项目(含莲都区、丽水经开区),给予列入当年项目建设贷款实际支付利息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服务业平台建设。根据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评价排序进行奖励,排名位列前30%(一档)的奖励50万元,排名位列前60%(二档)的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平台高质量发展。各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科学合理保障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用地。
(十一)支持鼓励企业成为行业引领龙头。对评选为省级服务业旗舰型企业、省服务业龙头企业及行业领跑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提档评定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荣誉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就高享受。
(十二)培养服务业高级管理人才。紧扣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围绕服务业发展紧缺行业,加大人才招引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层分类纳入各级人才目录,可按照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
四、其他事项
(十三)本《意见》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适用范围为市本级、莲都区、丽水经开区范围,所指企业为在丽水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市直、莲都区、丽水经开区),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除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外,本《意见》涉及奖补对象不包括国有企业。
(十四)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
(十五)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三年,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2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改委
一、起草的背景目的
近年来,国家和省级高度重视服务业产业发展,陆续出台文件、政策支持鼓励服务业做大做强。特别是省政府连续两年印发实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8+4政策),对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企业、项目、人才等方面不断提出鼓励支持政策,制定《意见》是我市贯彻落实上级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决策的客观要求。同时,原政策已难以满足服务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部分内容已经失效,对新业态引领助推动能不足,制定《意见》是我市服务业发展补短板、优结构、提能级的迫切需求。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4章16条,其中原政策延续或优化条款6条,新增条款6条,其他事项条款4条,实施期限为3年。
1.第一章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共4条,包括推进物流企业升级、鼓励发展物流园区、支持物流业装备升级、推进物流企业信息化。主要内容是对物流企业营收规模、评级、设备投资、平台建设以及物流园区集聚引领水平等给予奖励补助。
2.第二章支持会展业发展共2条,包括鼓励会展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会展业水平。主要内容是对会展企业营收规模、获得资质认证以及国际性会议获得资质认证的给予奖励补助。
3.第三章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共6条,包括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服务业企业纳统当年营收规模奖励、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支持服务业平台建设、支持鼓励企业成为行业引领龙头、培养服务业高级管理人才。主要内容是对新上规服务业企业营收增幅和规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贷款、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综合评价排名、省服务业领军企业评定以及服务业人才培育等方面给予奖励补助。
4.第四章其他事项共4条,主要内容是政策适用对象、实施时间、财政结算体制、有效期限等事项的细化和明确。
三、主要特点
(一)承接性。一方面对标落实省“8+4”政策中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包,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龙头企业培育、物流体系建设等承接性政策7条。另一方面做好原政策的衔接,对引领行业发展效果好、有必要持续执行的条款保留延续或适当优化,共保留原政策条款2条,升级优化4条。
(二)综合性。服务业涉及领域广,本政策突出综合性,重点围绕服务业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龙头企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如,对省重大服务业项目贷款利息按照10%进行补助,对省服务业旗舰企业、龙头企业、行业领跑企业给予30至500万元不等奖励。
(三)精准性。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服务业领域短板弱项,新增现代物流、会展领域两大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板块的奖补措施,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推动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如对物流产业园区集聚程度给予20至50万元奖励,对会展企业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给予30万元扶持等。
四、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1.本《意见》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适用范围为市本级、莲都区、丽水经开区范围,所指企业为在丽水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市直、莲都区、丽水经开区),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除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外,本《意见》涉及奖补对象不包括国有企业。
2.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
3.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关键词解释
UFI:国际展览业协会。
ICCA: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
六、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区)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市发改委负责解读。联系方式:0578-2162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