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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苏府规字〔20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 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虎丘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涉及的补偿。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吴江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吴中区、相城区和虎丘区分别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姑苏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整体划定为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征地区片划分不作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以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 苏政规〔2023〕12号)要求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区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政规字〔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县(市、区)

区片

编号

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价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吴江区

I

65500

33500

32000

65500

45850

松陵街道、横扇街道、八坼街道、同里镇、江陵街道、黎里镇、盛泽镇

II

64500

32500

32000

64500

45150

平望镇、震泽镇、七都镇、桃源镇

吴中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长桥街道、木渎镇、郭巷街道、城南街道、越溪街道、太湖街道

II

64600

32600

32000

64600

45220

甪直镇、横泾街道、临湖镇、东山镇、金庭镇、光福镇、胥口镇、香山街道

相城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元和街道、澄阳街道、北河泾街道、太平街道、黄桥街道、渭塘镇

II

64600

32600

32000

64600

45220

阳澄湖镇、北桥街道、漕湖街道、黄埭镇、望亭镇

姑苏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全区

苏州工业园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全区

虎丘区

I

65600

33600

32000

65600

45920

浒墅关镇、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桥街道、狮山街道、横塘街道

II

64600

32600

32000

64600

45220

通安镇、镇湖街道、东渚街道


《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解读
时间: 2024-04-13 来源: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我市公布了关于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知发布后,相关板块均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情况良好,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认可程度高,社会稳定性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我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需在今年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上一轮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姑苏区、工业园区和虎丘区。为了体现该项工作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同时鉴于原不在适用范围内的吴江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的标准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合并发布社会稳定风险低,因此将三区一并纳入此次《通知》适用范围,做到市区全覆盖。

(二)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目前,省政府未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且《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和更新评估报告》结论也建议现行标准不作调整。因此,继续执行上一轮标准,并通过重新公布的方式发布。

(三)工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各地及相关部门须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新老通知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实施年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