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扬州市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扬州市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4-03-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既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各级具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权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既改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第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可行性评估、全过程消防咨询以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技术服务,提高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质效。

第四条 既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规划确认

第五条 改造利用单位申请既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应按要求提交法定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缺失且无法调取到原始资料的应提交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对于老旧建筑提交相关房产证明文件),既有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老旧建筑提交相关房产证明文件)均缺失且无法调取到原始资料的,应提交属地政府(管委会)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以下既改项目使用功能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改造利用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

1、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包括:商店、办公、餐饮、旅馆、娱乐、健身、教培、托育、金融保险、眼科、口腔、体检、美容、养老中心、月子会所、宠物医院等;

2、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除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外),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

3、工业厂房和仓储建筑功能相互调整或增加物流功能的;

4、符合扬州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导则(试行)中建筑功能混合原则的相关项目。

第七条 以下既改项目使用功能变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无需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

1、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2、擅自将住宅建筑改为餐饮、娱乐、工业生产、仓储等其他功能的;

3、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改做他用的;

4、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

第八条 在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遇到使用功能难以判断的情形时,可通过建设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商的方式共同确定。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查

第九条 既改项目达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改造利用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条 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当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并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

第四章 消防验收

第十一条 改造利用单位在申报消防验收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形成消防查验报告。

第十二条 取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既改项目,改造利用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对既有建筑进行局部改造利用的,改造利用单位不得降低建筑整体消防安全水平,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既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查许可范围内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既有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确保消防设计审查范围外的建筑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救援窗、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及各项消防设备系统等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 改造利用单位申请既改项目消防验收应按要求提交法定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改项目应当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可不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协同联动,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既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可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第五章 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但未达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既改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对该类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第十六条 改造利用单位申请既改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应按要求提交法定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改项目应当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可不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改造利用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凭证,并按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比例进行抽取,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抽中检查对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第六章 历史文化保护项目处置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改造利用,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指导改造利用单位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开展论证,论证通过并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作为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技术指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消防救援等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无需进行消防设计,或仅对既有建筑原配置的消防设备设施实施维护、保养、更换以达到原消防设计要求的,不适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0日止,在此期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