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3〕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一)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下放试点期间省厅在下放权限内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一)资质审批下放试点期间,省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权限内审批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二)下放试点期间,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含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因试点期间在省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重组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已换发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三)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试点资质延续,可以向省厅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详见附件1)。
(四)因企业发生合并、跨省变更等情形,省厅已颁发1年有效期试点资质证书,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省厅办理。
(五)企业持有的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又有省厅原审批权限内资质的,试点资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省厅原审批权限内资质按省厅有关规定,向省厅申请资质延续。
三、关于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一)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和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申请换领资质证书。在延长后的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审批部门重点核查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满足的,准予延续,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满足的,不予延续,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撤回资质证书。
(二)企业申请省厅审批资质的延续,通过登录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https://zjt.fujian.gov.cn),点击“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按照《办事指南》、《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明确的有关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三)《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详见附件2),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无需办理延续,有效期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本通知发布施行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2.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30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闽建许〔202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首页-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查询。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做好所在地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与省厅官网“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和更新工作。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新设立或申请增项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它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需有注册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资质审批部门要严查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开展资质动态核查,核查资质批后动态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不满足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撤回已批资质。
四、加强对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的核查,坚决遏制注册建造师“挂证”现象。对于注册建造师参与资质申报个人业绩弄虚作假的,按照《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规定,予以扣分。对于频繁变动(一年内变动2次或2次以上)执业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对涉及企业及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对于注册建造师未实际到岗、“人证分离”的,按“挂证”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2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212/t20221223_6083469.htm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建许〔202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证书,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0〕2号)规定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有效期于2022年内届满的,其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四类企业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及企业其它经营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按照路径“首页>办事服务>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四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做好所在地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与省厅官网“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和更新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另有规定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9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112/t20211210_5791300.htm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0〕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复工复产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四类企业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及企业其它经营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我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首页>网上办事>公共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查询。
三、自2020年9月1日起,各级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四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各级资质审批部门2020年9月1日前已受理的上述四类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登录资质证书打印系统,做好上述四类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信息更新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0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008/t20200812_53528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