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外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603号)
省外事侨务办:
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我们对外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现将重新审核后的外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认证费
1.商业文件每份100元;
2.民事类证书每证50元;
3.领事认证加急费[在第3个工作日内认证证书的,每份(证)收加急费50元]。
(二)代办签证费
1.赴北京办理签证,每人次第一国350元,每增加一国加收100元;
2.赴重庆、云南办理签证,每人次第一国200元,每增加一国加收100元;
3.在成都办理签证,每人每国100元。
二、收费主体及范围
外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须经外交部授权,按管理权限开展工作,并按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办理其他证照,填报申请表、单、卡及提供其他服务时,均不得收费。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收费应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你办将执行情况报送我们审核后重新发布。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原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107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