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医保〔2020〕48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监管队伍和监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市医疗保障局及其派出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障部门)公开选聘和定向特聘,自愿参与厦门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公正廉洁,求真务实,身体健康;

  (三)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部门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分为公开选聘和定向选聘两种方式:

  (一)公开选聘。申请人根据医疗保障部门所发布的聘请信息,通过有效方式自愿报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情况审核选聘。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有相关专业或工作经验者可优先聘请。

  (二)定向选聘。由市人大、政协、纪委或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社会监督员若干名。

  第五条 选聘社会监督员时,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应当填写报名表,并承诺填写内容真实、有效。确定聘用人员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聘用期内社会监督员相关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备。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监督定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等情况;收集、反映、转递对定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监督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工作效能、服务质量等情况;客观、公正评价医保队伍建设,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收集、反映、转递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了解医疗保障政策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协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合理、公正行使监督权;

  (三)宣传医疗保障部门职能、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对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和协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行为予以警示、勇于批评指正。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持“社会监督员证”只能从事与医疗保障监督工作有关的工作事项,在实施监督时应当主动出示“社会监督员证”等相关证件。社会监督员与被监督单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利害关系,在实施监督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医疗保障部门组织者确认是否回避。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则自然解聘。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聘用:

  (一)重大违规违纪,被相关部门处理处分或违法犯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二)被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申请报名社会监督员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因个人的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聘任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十一条 建立联系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书面反馈,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办理;

  (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社会监督员的专业、工作、经历等特点,选取部分社会监督员参与医疗保障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会议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社会监督员履行社会监督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意见和建议;

  (二)医疗保障部门可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及时组织相关社会监督员召开专题性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日期:2020-04-16 有效范围: 福建 厦门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