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威政办发〔2015〕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和《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遵循突出救急难、快捷便民、分类施救、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实效,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实现由“年底集中救助”到“日常即时救助”的转变,努力做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二、救助对象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原因,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项目和标准
临时困难家庭和个人按真实情况可申请以下临时救助项目:
(一)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救助。
1.一次性救助。对遭遇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但具有一定生活条件基础的临时困难家庭或个人,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2.短期救助。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参照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每名家庭成员发放3至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个人,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参照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3至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困难家庭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合理给予一次性救助或短期救助,对经临时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实物救助、临时救助金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其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本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户籍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上述情况以外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的入户核查,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不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采取特事特办、即时救助的方式和先救助后入户核查审批的程序开展应急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资金发放。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对采取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发放临时救助金;对采取一般程序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救助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强化统筹协调,做好制度衔接,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要研究用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具体办法,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扩大政策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明确程序、知晓标准,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对媒体关注的急难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政府(管委)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工作保障,统筹做好本区域临时救助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推动临时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审批等责任,依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标识为“民政救助”的申请受理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依托“12349” 便民服务热线平台,设立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政策公开机制。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理及时。
(三)完善筹资机制。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金。在统筹用好社会救助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将临时救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临时救助工作需要。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等可以列支一部分用于临时救助。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区市,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强化临时救助金管理,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防止救助资金随意发放、突击救助、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对贪污挪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拖延的经办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要严格审核,加强对申请人的信息核实,依法依规查处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等问题。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