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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厅属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厅属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企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厅属社会服务机构(民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务系统省级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特制定《关于加强厅属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23年12月20日

关于加强厅属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商务系统省级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在增强行业整体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置审查程序

(一)关于设立登记

举办者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要求省商务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并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由省商务厅按照《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

前款所称的“相关材料”包括:1.名称预登记文件;2.可行性方案(主要包括设立目的、行业情况分析、非营利性做法、工作任务与目标等);3.章程草案;4.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理事长、理事、院长、主任等)的基本情况;5.其他材料。

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可以撤销设立决定:1.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2.连续两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整改不到位的;3.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4.内部管理混乱,决策机构不能正常履职的;5.其他需要撤销设立决定情形的。

(二)关于变更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由省商务厅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意见。

(三)关于注销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存在《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交注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商务厅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销的批复。

社会服务机构完成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举办者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报告。

二、抓好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

(四)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长)原则上由主要举办者委派或提名。相关人选应当熟悉行业情况,管理经验丰富,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担任,有特殊原因不能担任的,可由相应副职担任。上述任职要求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等不适合任职的,应当立即按照章程予以更换。

(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社会服务机构要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落实党建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社会服务机构正确的政治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社会服务机构党组织纳入就近属地党组织领导,社会服务机构正式员工党员超过3人,应向属地党组织申请建立党支部,党员数量少,不能单独建立党支部和零散流动党员比较多的情况,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就近纳入已建立的联合党组织,确保党组织全覆盖。

社会服务机构党组织要参与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社会服务机构要给予党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场地和人员支持。

(六)完善兼职管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管理人员在社会服务机构中兼职要按规定报原单位同意,并向省商务厅报告。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规范主要管理人员在外兼职行为,并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三、强化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省商务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要点、业务开展情况、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下一年的工作安排等内容。

社会服务机构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重大事项包括: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及涉法涉诉情况等。

(八)严格执行财会审计制度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示财务收支情况,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公示情况应当报省商务厅备案。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人员以任何形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在参加年检时一并将审计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及理事长变更,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结果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审计。

(九)严格执行清算制度

省商务厅批复注销的社会服务机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在收到省商务厅批复之日起10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清算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在5日内将清算报告报送省商务厅。清算完成后如有剩余财产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议处理的,清算组应当向省商务厅报告,由省商务厅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组织。

四、附则

省商务厅业务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适用本意见。社会服务机构应在省商务厅对口联系处室(见附件)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尚未明确对口联系处室的,暂由法规处负责指导。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厅属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0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商务事业的快速发展,我省商务系统省级社会服务机构发展总体平稳向好,但仍存在管理规定相对滞后、机构运转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内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社会服务机构作用的发挥,更会影响社会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为了确保其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于商务事业发展,亟需完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三、适用对象

浙江省商务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主要内容

1.完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一是优化主管部门前置审查,根据商务领域工作特点,明确关于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与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强化机构设立的必要性、机构服务能力、设立资本等方面审查。二是省商务厅内部相关业务处室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三是强化服务机构举办者的监管责任,机构的负责人由主要举办者派出或推荐。四是根据商务工作特点,省级社会服务机构适当提高注册资金要求。

2.抓好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一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党的组织条例,就近纳入当地党建领导机构管理,完善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在章程中须有党建工作相关内容。二是从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决策程序,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规定。

3.强化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从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财会审计制度,严格执行清算制度等方面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4.明确社会服务机构对口联系处室: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各社会服务机构在省商务厅的对口联系处室,从设立、运行、注销等全过程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社会服务机构正常发挥作用。

五、关键词解释

1.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培训中心、交流中心等。

2.举办者:是指向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提出申请者。

3.对口处室:主要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业务相关的省商务厅内设处室机构,详见文件附件列明的对口具体处室名称。

六、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商务厅法规处

联系电话:0571-87051883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官网 日期:2023-12-20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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