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汽车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川发改产业〔2019〕43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发改办法规〔2025〕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第 22 号令发布了《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正式施行。按照《
规定》要求,汽车类项目实施备案管理。为此,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已做更新,请你们严格执行《
规定》要求,做好项目备案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汽车整车制造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专用汽车、挂车及跨区(县)的其他汽车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汽车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备案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同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汽车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第 22 号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