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自贸综发〔2023〕53号
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引导放大作用,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助力经济发展,片区管委决定设立青岛自贸片区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导基金是指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出资设立,用于引领和支持青岛自贸片区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在充分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青岛自贸片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母子基金统称为参股基金。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围绕青岛自贸片区现代海洋、国际贸易、航运物流、现代金融、先进制造等五大支柱产业,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国家新兴战略发展产业和领域。
第四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科学决策、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青岛自贸片区政府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片区管委负责。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分管副主任、财政金融部、产业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航运物流部、投资促进中心、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成,研究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或工作专班时,相关部门单位或工作专班应作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特邀成员单位,决策审议有关事项。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
(一)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参股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研究制定支持引导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
(三)决策引导基金投资领域;
(四)决策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参股基金方案。
第六条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部,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青岛自贸片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政金融部代表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政策制度设计,统筹确定引导基金出资规模和年度出资计划,安排引导基金预算和拨付,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其中需由工委管委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牵头提报工委管委研究;
(二)经济发展部负责配合上级审批部门对引导基金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查;
(三)产业促进部、航运物流部、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负责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推介各领域的招商项目,为引导基金的项目对接、路演提供便利化条件;
(四)审批管理部为参股基金落户和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登记服务。
第八条 青岛青发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引导基金,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营管理引导基金,对外征集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二)对拟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合规风控能力、依托资源等开展尽职调查,评估拟设立参股基金方案的合规性,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拟设立方案;
(三)根据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议程安排,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提报拟设立参股基金的项目情况和设立方案;
(四)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引导基金中止出资、终止出资及提前退出条款;
(五)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六)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通过向参股基金委派代表、签署章程或协议约定等方式,监督参股基金运营、投资方向等符合政策规定;
(七)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八)按季度编制并向财政金融部报送引导基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引导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定期向财政金融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定期更新并运用各领域招商资源,为参股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对接服务;
(十)对参股基金分类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九条 参股基金应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内。母基金投资设立的子基金,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参股基金的出资设立应履行管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十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参股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引导基金对单支参股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5%。
第十一条 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参股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规模的20%,针对于单个项目成立的参股基金除外。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参股基金投资于青岛自贸片区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青岛自贸片区企业的资金:
(一)直接投资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企业的;
(二)投资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已有企业的;
(三)投资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外企业在青岛自贸片区投资注册新企业并有实质经营活动的;
(四)为青岛自贸片区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五)为支持青岛自贸片区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青岛自贸片区企业在区外设立控股子公司的;
(六)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青岛自贸片区企业或为青岛自贸片区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七)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青岛自贸片区企业或为青岛自贸片区企业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可认定为投资青岛自贸片区企业情形的。
引入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可按认定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返投;引入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主体、独角兽项目,可按认定金额的2倍放大计入返投。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投资于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60%。
第十四条 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基金投资项目处于上市过程中或上市禁售期的,不受存续期限制。
第十五条 单个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的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基金规模较大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出资人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四章 投资运作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基金的,应推举1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参股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国家监管机构登记备案,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核心管理团队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 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人及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参股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对设立方案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开展尽职调查并按规定程序提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的参股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计算标准为当年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投资额的2%加上年度末投资余额的1%。投资余额是指引导基金累计对外投资额扣除参股基金分配的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受托管理机构尽调、评审等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激励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份或份额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政府引导基金的吸引力和放大效应、鼓励各参股基金加大对青岛自贸片区产业的投资比例、支持各类资本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能,将给予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具体奖励内容和条件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的《
青岛市进一步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 ( 青政发〔202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参股基金可享受市区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承诺回购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变相举债。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和参股基金的托管行应当在青岛自贸片区设有分支机构,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选定的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区财政金融部、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参股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并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投资领域或地域不符合规定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
对违反政策要求且未能有效整改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出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分红、闲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使用引导基金从事担保、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三十二条 参股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及投资于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 参股基金应按国家监管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参股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参股基金运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参股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财政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照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主管部门、决策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国有企业对参股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财政金融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参股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财政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执行。
第四十条 参股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2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2-12
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和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引导放大作用,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助力经济发展,片区管委决定设立青岛自贸片区政府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
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青政办发〔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一)设立及投向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引导基金围绕青岛自贸片区现代海洋、国际贸易、航运物流、现代金融、先进制造等五大支柱产业,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国家新兴战略发展产业和领域。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母子基金统称为参股基金。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建立青岛自贸片区政府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片区管委负责。
2.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分管副主任、财政金融部、产业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航运物流部、投资促进中心、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成,研究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或工作专班时,相关部门单位或工作专班应作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特邀成员单位,决策审议有关事项。
3.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
(一)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参股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研究制定支持引导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
(三)决策引导基金投资领域;
(四)决策引导基金设立参股基金方案。
4.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部,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5.青岛青发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并对片区管委负责。
(三)投资运作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参股基金应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内。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单支参股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规模的25%;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针对于单个项目成立的参股基金除外。参股基金投资于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60%。引导基金增资参股的参股基金投资于青岛自贸片区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四)管理费用和激励
1.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计算标准为当年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投资额的2%加上年度末投资余额的1%。投资余额是指引导基金累计对外投资额扣除参股基金分配的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
2.为提高政府引导基金的吸引力和放大效应、鼓励各参股基金加大对自贸区产业的投资比例、支持各类资本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能,将给予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具体奖励内容和条件参照青岛市印发的《
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部进行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
四、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财政金融部86762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