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45号公告,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继续按0.3厘/千瓦时征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官网 日期:2023-11-14 有效范围: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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