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项目规〔2021〕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发改办法规〔2025〕5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持续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20〕1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对2015年制定的《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四川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费安排范围和用途,增加了预算绩效管理内容,细化了经费管理相关要求,强化了监督检查相关细节。该办法已于6月8日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22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
四川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根据《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20〕1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坚持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据实据效、择优选择的原则,重点支持对全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带动示范作用的重大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范围:
(一)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的新开工批次项目;
(二)列入省加快前期工作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重点: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重大创新平台及产业项目;
(三)重大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项目;
(五)重点推动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项目业主开展以下前期工作:
(一)项目研究和相关专题论证;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三)环境、节能等咨询评估;
(四)国外优惠贷款项目鉴别、准备、评估、谈判等;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费申报
第六条 申报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
(二)项目业主或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已落实;
(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明确。
第七条 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业主或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前期工作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前期工作经费估算、筹措及使用情况;
(四)项目开工前需完成的所有前期工作内容和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当前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文件,申报经费拟用于的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五)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六)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资金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汇总申报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资金申报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汇总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其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
省直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汇总申报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经费安排和计划下达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根据当年投资政策导向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确定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标准,测算经费安排的项目数量和金额;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对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本办法规定的安排范围、安排重点、资金用途等申报内容;
(三)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专家组由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派员参加专家评审会;
(四)综合评定标准在评定前确定,主要包括项目对全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行业发展的作用、前期工作难易程度、前期工作计划安排和推进成效等;
(五)专家组根据综合评定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并按得分高低排名,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根据综合评定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安排原则筛选项目,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审通过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汇总申报单位应督促项目业主(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于每月10日前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第十二条 对不能按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和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商财政厅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一)资金申报单位应在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的同时,据实合理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在下达前期工作经费计划时,同步提出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汇总申报单位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落实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责任;
(三)汇总申报单位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将项目绩效自评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已下达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接受单位、个人对申请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在申报、安排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和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资金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责令申请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前期工作经费,暂停其申报资格,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等惩戒措施。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将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
(二)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挪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
(三)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审计、监察、财政等机关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