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项目〔2023〕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发改办法规〔2025〕5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现将《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
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治理效能,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含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转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全省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部门”)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采取监测、调度、分析、检查等措施,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第四条根据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所属专项和管理权限,按照“谁申报资金谁负责、谁安排投资谁负责、谁审核项目谁负责、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分级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分类与行业管理职责相对应。
第五条 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实、多元共治、高效有序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投资计划执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要求转发或切块(打捆)下达计划情况;
(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三)投资计划与建设进度要求相符情况;
(四)投资计划推进落实情况。
第七条项目建设实施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程序及手续齐全规范情况;
(二)建设资金到位、管理和规范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投资、内容、规模、标准等与审批(核准、备案)相符情况;
(四)建设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重大变化,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况;
(五)建设项目实施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七)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项目日常调度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填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等基本信息情况;
(二)通过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填报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使用等基本信息情况(同时使用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
(三)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3个月后,项目开工、资金到位、投资完成、资金支付情况;
(四)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调度启动后,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情况;
(五)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调度监管工作。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托“项目库”和“项目一张网”对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项目调度、在线监测、问题预警,建立横向纵向的通报机制,定期开展项目进展情况通报;根据监测和调度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问题线索适时开展实地检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每年选取一定数量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开展现场核查和督导,省本级项目从开工到竣工至少开展1次现场核查;市(州)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对辖区内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现场核查覆盖率不少于25%,其中市(州)本级项目每季度至少1次现场核查;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至少1次现场核查;
(三)督促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落实监管职责,对项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四)加强对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和项目单位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在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督促项目单位通过“项目库”和“项目一张网”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调度数据异常等问题及时核实分析、督促整改,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
(三)派出监管责任人,指导监管责任人开展相关工作,对项目日常监管负直接责任;监管责任人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在项目开工、建设、竣工三个阶段至少各开展1次现场核查;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汇总申报部门;
(五)加强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能力培训,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落实投资项目代码、立项等报建手续,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投资、内容、规模、标准等组织项目实施;
(二)通过“项目库”和“项目一张网”,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三)建立健全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范、能力培训、委托专业技术咨询等形式,强化内部监督,规范项目管理;
(四)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督导检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真实、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线上监管,定期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
(二)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走(暗)访等方式进行线下监管,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参加或委托地方、部门、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定期对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核查,对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校可追溯,并将相关单位信用状况纳入信用监管,对失信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根据建设计划,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重点了解项目进度等;
(二)在线监测非涉密项目的建设信息,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三)对于发现重大问题并经核实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五章 结果处置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对未如实、及时报送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调度基本信息的,通过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提醒,督促项目单位核实纠正。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在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和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现突出问题并经核实的,通过“两书一函”等方式,综合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商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责成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通报机制,按月对全省及省本级、各市(州)定期通报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投资完成率、资金支付率等;坚持目标导向,突出示范带动、典型引领、以点带面,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不定期专题通报重大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正面典型;聚焦整改落实、举一反三,不定期专题通报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反面案例。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要形成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整改落实进展情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持续强化规范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结合线上监测和线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和建设实施中的问题。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不代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与财政、审计等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细化相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川发改评督规〔20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