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相关区域居民冬季采暖用气纳入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成发改价格〔2017〕10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及采暖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成发改要素价〔2020〕517号》规定,延长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其中各阶梯气价按我委《关于做好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调整天然气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发改价格函〔2019〕118号)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 2025年1月10日)规定, 现行有效。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源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联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荣和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7号)有关精神,经2017年12月4日市政府第176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将相关区域居民冬季采暖用气试行纳入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继续执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5〕1066号)的前提下,对每个经核实的采暖户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共增加二阶气量1200立方米,限在此期间内使用。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采暖用户认定办理细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和明码收费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相关区域居民冬季采暖用气纳入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05
一、为什么要把采暖用气纳入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试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采用燃气独立取暖逐渐成为居民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为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赴兄弟城市调研其做法的基础上,我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将相关区域居民冬季采暖用气纳入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试行)进行了论证,并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调整方案,该方案经2017年12月4日第1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增加的采暖气量在什么时间内有效
根据1981年以来的气候统计资料,成都市冬季平均起止日期为当年11月26日至次年2月26日。鉴于设置采暖气量是为解决有需求的消费者在冬季用燃气采暖的问题,同时为便于抄表计量,故采暖气量使用时间限定为当年12月至次年2月。
三、采暖气量怎么确定的
根据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实施一年来的评估情况,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好的做法,结合实际将采暖气量确定为1200立方米/户,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
四、采暖气量的价格怎么确定的
按照国家和省文件“一阶气量用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二阶气量用于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需求”的规定,由于采暖用气属于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需求,因此纳入二阶气量、执行二阶气价。
五、采暖气量如何申请
有需求的用户增加采暖气量采取由燃气经营企业核实的方式确定。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采暖用户认定办理细则》。
六、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