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市社保局、市劳鉴中心:
2023年12月1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6号),现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依照规程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是全省依法开展工伤认定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化人社系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各单位务必遵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伤认定业务,确保《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在我市落地落实。
二、我市工伤认定公共服务事项管理规定
(一)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1.市人社局负责受理、认定下列人员的工伤认定:
(1)在四川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工的工伤认定。
(2)在成都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我市行政区域之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3)在成都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的工伤认定。
2.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认定下列人员的工伤认定:
(1)在区(市)县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2)在区(市)县本级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3)在本区(市)县行政区划内从事生产经营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对生产经营地判定发生争议的,原则上以事故发生地为准)。
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因用人单位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伤认定管辖争议的,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办理上述工伤认定业务时,工伤认定文书应加盖本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其行政被复议和行政被诉讼的法律主体为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
3.在成都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工(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受市人社局委托办理。
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受市人社局委托办理的工伤认定业务,其工伤认定文书继续沿用加盖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工伤认定专用章编码见附件),行政被复议和行政被诉讼的法律主体为市人社局。
(二)工伤认定文书编号规则。
工伤认定文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的编号规则办理,我市的地区简称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第3位至第6位数字见附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在本级工伤认定文书统一编号的基础上在序号前增加一个“公”字号。
(三)其他事项
1.本通知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1〕22号)以及其他有关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成都市行政区划代码及工伤认定专用章编码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