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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成发改价格〔2015〕10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及采暖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成发改要素价〔2020〕517号规定,延长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其中各阶梯气价按我委《关于做好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调整天然气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发改价格函〔2019〕118号)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 2025年1月10日规定, 现行有效。


中心城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气和节约用气,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发改委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建立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经2015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中心城区内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气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各阶梯气量和气价
  本次基础气价不调整且为第一阶梯气价,各阶梯气量按1︰1.2︰1.5的比价确定对应气价。第一阶梯气量为0-500立方米/户表·年,气价为1.8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气量为501-660立方米/户表·年,气价为2.2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气量为661立方米/户表·年以上,气价为2.84元/立方米。
  三、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气价
  合表居民用户生活用气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其用气价格与第一阶梯气价保持1︰1.1的比价,即按2.08元/立方米执行。
  四、计价周期
  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年度结算时,以燃气经营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五、多人口家庭用气量
  阶梯气价每户表对应人口基数为4人;超过此人口基数的多人口用户凭户口簿、居住证,每增加1人可申请增加气量65 立方米/户表·年。具体实施细则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
  六、收入用途
  实行阶梯气价后燃气经营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其实施阶梯气价增加的成本开支、“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阶梯气量和气价。
  八、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
  实行阶梯气价后,继续维持现有的低收入家庭政府补贴等政策措施,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气价制度而降低。
  九、加强政策宣传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及相关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和明码收费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落实到位。
  十、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来源: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日期:2015-12-24 有效范围: 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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