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有关措施的通知
深医保发〔2020〕6号
市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发挥线上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效率、降低患慢性病特定病患者就诊时在医院交叉感染的风险。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1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互联网+”慢性病复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进互联网医疗发展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完善互联网医疗支持政策
(一)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线上复诊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网上就诊诊查费按相应医疗机构等级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收费。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服务的网上就诊诊查费参照非营利性执行。医疗机构应做好价格信息公开,执行明码标价,保障患者知情权。
(二)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简称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参保人进行线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发生的网上就诊诊查费及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线上执行的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线下规定执行,并参照执行药品零加成政策。医保待遇线上线下一致,门诊年度超支费用、医保支付限额、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均为线上和线下合计总额。
我市参保人在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特定病复诊发生的记账费用纳入线下相应的医保费用结算范围,线上复诊人次纳入该机构4小时门诊人次计算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按上级规定可在线上开展诊疗活动的特定病种范围、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限额及参保人待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
(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院内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行为,不得虚构医疗服务,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确保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线上医疗服务。
市医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选定适合医保付费的线上复诊慢性病特定病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病种范围。
(四)开展线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连通及网上就诊参保人的身份核查工作。
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线上开展的医疗服务应拥有线下开展相同项目的资质及医保协议约定服务项目。向参保人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医师需为本院线下在册医保医师,开具处方需经电子签名认证。
(五)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药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确保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满足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市医保部门与市卫生健康部门依职责采取线上处方抽检、网上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开展。
三、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六)支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建设,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平台建设,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慢性病特定病药品供应工作。定点医药机构在确保药品安全前提下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配送机构为参保人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相应建立药品配送前核验机制。
特此通知。
附件:线上复诊慢性病特定病范围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线上复诊慢性病特定病范围
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帕金森病、癫痫、脑血管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艾滋病、肺结核。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有关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31 来源: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通知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省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发挥线上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效率、降低患慢性病特定病参保人就诊时在医院交叉感染的风险。迫切需要出台政策明确互联网医院线上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医保支付等有关政策,完善互联网线上复诊续方链条,推进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完善互联网医疗支持政策、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三方面支持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
一是明确互联网医疗机构线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医疗机构提供线上复诊的收取网上就诊诊查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等级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收取。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我市定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线上为参保人提供复诊服务的,参照非营利性收费标准执行。
二是明确线上复诊医保政策。
对于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适合医保付费的慢性病特定病线上复诊服务的,所发生的网上就诊诊查费及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医保待遇、结算方式等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三是明确适合医保付费的线上复诊慢性病特定病范围。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在确保我市医疗机构开展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信息化水平、安全监管等情况,在政策实施初期,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线上复诊慢性病特定病范围,实施动态调整。一方面满足参保人就医需求,另一方面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对于范围外的病种,医疗机构有条件开展的仍可线上开展,但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病种选取参照省特定病及我市适宜线上开展的大病病种,合计19种。
四是明确开展资质。
《通知》明确的资质大体可分为两层意思:
1、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医疗机构,线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应拥有线下开展同项目的资质。可按照《通知》的价格内容收取网上就诊诊查费,进行相应的复诊诊疗。
2、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线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应拥有线下开展同项目的资质及医保协议约定服务项目,经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为参保人提供线上慢性病特定病范围内的复诊续方,网上就诊诊查费及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检查项目、其余病种不纳入医保支付。
五是明确线上服务监督。
《通知》明确要求互联网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院内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行为。医保与卫生部门依职责采取线上处方抽检、网上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开展。
六是支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建设。
《通知》支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建设要求互联网医疗机构配合平台建设,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慢性病特定病药品供应工作。为下一阶段完善“不见面”完整链条提供政策支持。
七是明确第三方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在确保药品安全前提下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配送机构为参保人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配送费用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相应建立药品配送前核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