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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城综〔2023〕2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6日

珠海市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工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用且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经营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停车场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经济功能区确定的有关部门是备案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停车场备案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经济功能区的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办理停车场备案。

  第二章 备案范围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利用下列场所开办的停车场应当纳入备案管理:

  (一)政府储备土地以及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非闲置土地及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开发的土地);

  (二)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公交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旅游景点、城市公园、商务办公楼、商场、旅馆以及餐饮、娱乐等场所;

  (三)城市公共广场;

  (四)对公众开放的建筑退让空间、集体用地场所;

  (五)其他依法向社会开放且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学校等专用停车场不纳入备案管理。

  第七条  经营性停车场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同一停车场有多个经营者的,由各经营者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申请备案。同一经营者开办多个停车场的,每个停车场均需单独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市场主体是备案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第三章  备案材料

  第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向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珠海市停车场备案申请表;

  (二)停车场经营者的市场主体信息;

  (三)有权管理使用停车场的相关材料;

  (四)设施清单;

  (五)与市停车场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情况;

  (六)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七)交通组织方案;

  (八)停车场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办理备案需要提供有权管理使用停车场的相关材料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提供:

  (一)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开办停车场的,应当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二)利用村集体留用地开办停车场的,应当提供村集体以及农业农村部门或者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属于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供场地产权人出具的使用场地的文件;

  (四)其他有权管理使用停车场的相关材料。

  各类立体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停车场,可以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及用地红线附图、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确定权属范围。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备案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停车场经营者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委托经营的应当提供委托经营合同,承租经营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备案部门应当通过珠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区划住户的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等备案材料。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数源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共享公共数据,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核验或者共享有关备案材料。

  备案部门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可以获得的备案材料的,不得要求备案申报人提交。

  第十二条  停车场方位图应当标明停车场所在地理位置及其周边相邻的道路信息。

  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应当以简明图解形式表示停车场内部的平面布局,标示停车泊位位置、无障碍车位位置、出入口位置等基本信息,包括方向标(指北针)、图例和注记。停车场属于多层停车楼、多层地下停车库等多层空间结构的,应当附有各层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

  设施清单应当包括场地、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设施,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以及管理运行方案。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备案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本办法施行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备案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在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但未办理停车场备案的;

  (二)已办理备案,但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可以通过现场办理或者通过本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备案材料。

  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珠海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管理规定》同步配建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设备,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向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优化,促进互联网与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停车场备案管理与服务智能化。

  第十五条  备案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非管辖范围或者不需办理备案的停车场,应当当场立即告知;

  (二)报送材料存在错误的, 备案申报人现场可以更正,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法现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三)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法现场更正,但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备案部门可以按照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先行办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承诺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承诺的期限内补正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在承诺的期限内未补正材料的,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理。

  第十七条  停车场的市场登记事项或者停车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一)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市场主体类型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应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二)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位置等基本信息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因停车场权属或者停车收费等与停车场经营者之间存在争议,要求备案部门变更备案的,备案部门不予变更,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前30日告知原备案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在停止经营活动后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取消(注销)备案。

  原备案部门应当对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停止经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验。备案申报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取得备案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撤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珠海市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1-11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完善停车设施备案制度。202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须建立健全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和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机制,督促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全面采集并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制定《珠海市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落实落细《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的配套规定

  为加强停车管理,缓解停车难的矛盾,推动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5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作出授权性规定,即“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办法》的制定是全面落实条例关于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三)解决珠海停车场备案管理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停车场备案管理

  条例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但条例并未对备案程序、备案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城管部门落实备案管理工作面临无具体实操性规定的情况,对于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也期盼有关部门作出回应。停车管理作为城市治理的重要方面,规范停车场备案管理有利于政府科学调控停车供给,对于解决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停车问题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办法》是为了解决以上现实问题,通过规范停车场备案管理,加强珠海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1〕46号)、公安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号)、《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备案原则、部门职责、镇街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备案范围,包括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备案范围一般规定、一项目一备案原则、备案申报人等内容。

  第三章备案材料,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备案材料的一般规定,再对备案材料进行细化规定,主要涉及停车场产权材料、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设施清单材料等材料要求;明确部门间数据共享规定,以提高备案效率,高效便民。

  第四章备案程序,包括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针对《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中关于备案程序未明确规定部分,《办法》予以细化规定,主要是首次备案、备案方式、备案处理、容缺办理、变更备案、取消备案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部分,包括第十九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日期。

  四、主要亮点

  (一)明确备案管理部门职责,助推部门信息共享

  一是《办法》明确实行停车场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经济功能区确定的备案部门在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并明确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备案管理工作中的协助义务。二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优化备案管理工作流程,《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停车场备案工作以及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

  (二)明确备案范围和报送主体,细化备案程序和材料

  一是《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停车场备案的类型和范围。《办法》区分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仅将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用且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停车场纳入备案范围,并规定相关专用车辆的除外适用,第二章对备案范围进行细化,通过列举法方式细化备案范围。二是《办法》明确备案条件和备案申报人,解决“谁”报送申请备案的现实问题,明确了一项目一备案,解决同一停车场多个经营者和同一经营者开办多个停车场的备案问题。三是《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备案方式、程序和材料,第三章明确了停车场产权材料、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设施清单材料等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第四章明确备案程序,从首次备案、变更备案到注销备案,对备案全流程进行了细化,包括从备案方式的选择、备案的处理、材料的补正到变更、注销的条件和流程等。

  (三)践行便民服务人本化,助推备案管理智慧化

  一是《办法》明确了备案管理的原则为公平、公开、高效、便民。二是《办法》加强平台建设,促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的管理方式,推动智能化备案,提高停车管理与服务智能化水平。在备案方式方面,规定了多元化的备案方式,明确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备案方式,推动“不见面”的备案方式;在数据共享方面,明确部门间实现共享公共数据,配合备案工作开展,实现高效便民。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1-06 有效范围: 广东 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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