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3〕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6月10日)》( 2026-06-10》规定,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2日
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保证公共租赁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和《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鹰府办发〔20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上市交易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国土、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的评估、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对象的评议、复核等相关工作。市保障房管理局或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对象的评议、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出售房源
第六条 自2008年以来由市政府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均可作为出售房源。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作为出售房源。
第三章 出售对象及资格认定
第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全部产权:
(一)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二)租住现公共租赁住房满6个月的;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四)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情况的认定按照《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3〕69号)执行。
第八条 申购人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第十条 申购程序参照《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鹰府办发〔2013〕7号)文件“第二十条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承租户提出申请,市保障房管理局(或社区)评议、初审、公示(一审一榜);街办复核,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公示(二审二榜);市房管局审定、公示(三审三榜)程序”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购户方可购买。
第四章 出售方式和价格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或按市场准入价出售全部产权。
第十二条 申购人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按建筑安装成本价一次性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也可以选择按市场准入价一次性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产权。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税收;市场准入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价、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费(含规费减免部分)以及土地出让收益。
第十四条 在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时,要针对每个保障房小区制定销售方案,通过评估分别确定每个小区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当年的建筑安装成本价和市场准入价,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章 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
(一)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住户,不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
(二)购买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市区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补交租住期间有限产权减免的租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
(四)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满5年后,经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并补足当年购买时的建筑安装成本价与市场准入价的差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第十六条 按市场准入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产权的:
(一)公共租赁住房全部产权权属性质等同于商品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全部产权土地性质属出让土地。
(三)购买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全部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市区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
(四)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产权满5年后可直接申请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申购人应当与市保障房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凭《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完税凭证》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公共租赁住房(全部产权)”,所购房屋的共同承租人可作为共有权人登记。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市场准入价申请购买全部产权的,享受一次性付清市场准入价价款一定比例的优惠。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有限产权或全部产权时,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全部产权。
第二十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须设定房产抵押,并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一条 契税、交易费、登记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减半收取。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全部产权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售房人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15%,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购房人按照实际购房款的5%交纳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审核,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腾退、流转。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