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鹰府发〔20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6月10日)》( 2026-06-10》规定,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综合管理和保障体系,推动社区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社区服务功能,针对过去专项规划缺乏、部门各自为政、配建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规划、建设、管理三个环节予以解决。根据《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赣民发〔2016〕23号)、《鹰潭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鹰办发〔2012〕5号)、《鹰潭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鹰办发〔2013〕2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鹰潭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开发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是对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统称。
社区管理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社区服务中心(站)(含家政服务、中介咨询、快递、代办等)、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含小型图书馆、科普教育、艺术培训等)、治安联防站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老年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社区老年人日照料中心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指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集预防保健、计划免疫、康复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机构。
社区幼儿园是指具有公益普惠性的幼儿学前教育设施。
二、配建要求
(一)统筹规划布点,科学编制各专项规划。
根据现有社区、居住人口、路网等要素,合理确定街道、社区管理边界,按每个社区管辖范围1500户至3000户的要求,科学划分网格单元,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网格单元规划布局。要求各职能部门在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各专项规划:市教育局负责《学前教育规划》编制,市卫计委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规划》编制,市民政局牵头,月湖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配合,负责《社区管理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编制。各专项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建设地址、建筑用途、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形成法定图则和实施方案。各专项规划应相互有机协调,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一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修编完善过程中应根据各专项规划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在规划文本、图则中予以明确。
(二)统一建设标准,优化设施配置方式。
在网格单元内,至少应规划设计一处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卫生站、社区幼儿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特别大的社区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半径可适当增加个数或按中心级的要求配建,根据网格单元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计算出应配建的面积,并在各专项规划中予以落实。
新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项目应分别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500米。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管理服务设施,且确保每个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区幼儿园按计容建筑面积分级配建,即>30万平方米的配建12个班,15-30万平方米的配建6-12个班。社区卫生服务站按计容建筑面积1‰标准配建。
社区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相对集中设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幼儿园相对独立设计,有条件的主要出入口可单独设置。公共服务设施与其他房屋综合设置时原则应安排在1-2层,其中,社区服务类用房首层面积不少于总配建面积的40%;安排在建筑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主要功能用房要保证通风、日照、交通状况良好。
各专业市场只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他非居住用地对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不作强制要求。
(三)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土地、权属关系。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通知书》中;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产权归属等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建筑设计方案时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委员会之前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充分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各成员单位在规划委员会审议之前或审议时予以意见反馈。
在划定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红线时,应充分考虑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到位,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一般在出让红线内配建,特殊情况可在相邻地块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划拨形式,单独配建的独立划出土地面积,综合配建的按分摊规划计算出分摊土地面积。各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国有资产,由政府(管委会)交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网格单元内已布置了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的地块应严格控制,在其他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不再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配建社区类公共服务设施。对建设单位所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移交及管理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居住小区验收时应将各公共服务设施同时验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前严格对照图纸核实配建设施建设情况,验收合格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向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移交协议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纳入统一管理。
社区、街道应整合优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已交付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实行标准化管理,创新管理方式,发挥配建的功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对老城区和新区已有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网格单元将各公共服务设施采取收购、置换、调剂等方式予以整合,形成一定的规模便于集中管理使用。在老城区缺乏新开发项目的片区,可将部分国有资产先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在未来实施旧城改造时再补齐。加强对居住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使用管理,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巡察监管,不允许其改作他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本实施意见印发实施后,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017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