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CNG销售价格管理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1-01 成发改价格〔2018〕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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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加气站经营单位:
为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求,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作用,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改革我市CNG销售价格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NG销售价格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州管理后,我市CNG销售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定价管理。
二、CNG销售价格管理方式由最高价格管理改革为基准价格管理。CNG销售价格以2.90元/立方米为基准,在下浮不限,上浮不超过20%范围内,由CNG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CNG加工用气销售价格由单位平均购气价格加配气价格(核定配气价格前将现行购销差视为配气价格管理)组成。CNG加工用气销售价格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平均购气价格涨跌情况,据实同向联动调整,最高上浮额不高于CNG基准销售价格的20%,上游购气成本未疏导部分可在后期累加。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加气站要切实做好CNG销售价格管理方式改革后,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的供需衔接,保障天然气供给,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和明码收费等相关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革方案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日起执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