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7-07 成发改要素价〔2022〕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 2025年1月10日)规定, 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发改、财政、水务部门,相关供水、污水处理经营企业:
为促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1号)《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川发改价格〔2020〕401号)有关部署,现就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以三年为监管周期,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对污水处理经营企业污水处理成本实施监审。以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结论为基础,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合理盈利按污水处理企业有效资产×上年10年期国债收益率确定)的原则,统筹考虑成本变化、污水处理服务质量、水污染防治形势等因素,兼顾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等不同类型用户承受能力,并注重与供水价格调整的衔接,动态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二、启动条件
若当期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水平小于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90%,经综合评估可启动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
三、调整程序
动态调整启动,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共同研究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调价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
四、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市本级定价范围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当前为中心城区“5+1”区域),其余各区(市)县可参照本机制建立本地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供水企业同时在中心城区“5+1”区域以外市域范围获得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供水企业面向该区域用户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按属地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污水处理经营企业应按监管要求及时报送成本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