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调整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调整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厦医保〔2018〕28号
各医保定点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07号)、《关于印发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医保〔2018〕1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医保定点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的医保结算标准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医保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费,以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普通床位费-3人间的政府指导价为支付标准,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进行结算:入住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的,按照三人间标准结算;入住四人间及四人间以上的,按四人间标准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日期:2018-04-24
有效范围:
福建
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