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4〕9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苏政规〔2023〕1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场秩序,激励施工企业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66号),现就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承接我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土建施工的总承包企业。
二、评价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的基本能力、配套措施情况、项目检查情况、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红黄牌情况等进行评价。
三、评价周期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申报的相关信息,结合住建部门、市轨交集团每季度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审核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结算企业当季度信用评价分。
四、其他事项
每季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布。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苏州市住建局提出,苏州市住建局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回复,相关信息录入部门须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市住建局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要求,结合市场反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