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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6〕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备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备费(含不可预见费,下同)是指市级财政总预算中的预备资金,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条市级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中,按照当年市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市级预备费总额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突破。

  第四条市级预备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较大自然灾害的预防、抗灾、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等支出;

  (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支出;

  (三)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五)根据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应从市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动用市级预备费,按照部门申报、财政初审、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

  部门申报。由市直部门和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政策依据。

  财政初审。市财政局确认符合预备费开支范围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政府审批。市政府原则上每两个月集中审批一次,由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共同研究确定。重大应急支出,特事特办,适时审批。

  第六条建立市级预备费定期报告制度。市财政局每两个月向市政府报送预备费使用进度,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使用情况。

  第七条通过动用市级预备费安排的预算支出,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7〕35号)同时废止。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10-26 有效范围: 湖北 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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