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4日
宜春市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工作,扩大政策性商品林保险覆盖面,提高林农散户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森林保险实施方案》(赣林计字〔2010〕4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以扩大政策性商品林保险覆盖面、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认真做好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工作,切实解决林农个人投保率不高、灾后恢复造林困难等问题,增强林农散户抵御森林火灾及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促进全市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政策性商品林综合保险工作,通过1—2年时间,全市政策性商品林承保面积达到100%。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个兼顾”的原则。即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二)坚持“两低一保”的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险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林农及林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三)坚持自愿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即在自愿投保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林农及林业企业参保并从中受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林业、财政以及保险公司等单位加强协调与联动,共同参与做好政策性商品林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防灾等各环节工作。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本市范围内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包括林农散户商品林。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等灾害,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森林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一年,从办理时间开始计年,到期后及时续保。
(四)保险金额:500元/亩。
(五)保险费率:商品林综合保险,4‰。
(六)赔偿处理:
1.免赔额
火灾责任免赔额:保险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保险林木,每次火灾事故的免赔额为10亩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面积在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每次火灾事故的免赔额为投保面积的10%与每亩保险金额的乘积。
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责任事故的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计算公式
保险林木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部分损失,可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免赔额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3.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评估单位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一时难以确定林木是否死亡的,可请有资质的相关林业专业机构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4.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部分面积,则按参保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进行赔偿。
五、操作方式
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中标保险单位面向广大林农开展宣传收费工作,采集相关投保信息,制作投保清单,清单列明参保人员姓名、林权证号、面积、地址、保险金额、保费等内容。对林农散户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进行投保,林农散户投保自缴保费,由承保公司协保员负责收缴到位。
六、保费补贴比例及资金结算
(一)政策性商品林综合保险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3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林农散户40%。其中县级财政和林农散户共计45%的补贴部分暂调整为:市级财政15%、县级财政15%、林农散户15%。
(二)政策性商品林实行据实补贴。林农散户交纳15%后,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单,以及投保人交纳保费的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在每年11月底前将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对市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由县级林业、财政部门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保险公司与林农签订的保单和林农交纳保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每年11月底前与中央、省财政补贴资金配套下达,专款专用。
(三)国有林场商品林保险补贴比例按原办法负担:中央财政30%(0.6元/亩),省财政25%(0.5元/亩),县级财政5%(0.1元/亩),自缴保费40%(0.8元/亩)缴费投保。
七、赔付资金使用
保险赔款遵循“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直接赔付给林农,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和所在乡(镇)、行政村应监督林农将赔款用于商品林受灾地的更新造林和抚育。
八、相关单位职责
政策性商品林保险涉及林农的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工作。林业部门要对政策性商品林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政策性商品林保险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政策性商品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结算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乡(镇)、村两级负责配合承保单位收集林农散户商品林保险资料,认真一一核对,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加大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林农散户对保险政策的认识。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规范森林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并按照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林农散户要如实填报商品林参保资料,积极配合,及时交纳保费中的自缴部分,与承保单位签订保险合同。
各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