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宜府字〔2023〕28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赣府厅发〔2016〕34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市研究制定了具体工作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消除阻碍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障碍,不断优化环境,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规模明显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医务人员比例不低于总量的20%。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鼓励,市场驱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创新步伐,破除制约社会办医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办医的活力,不断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提高服务水平。
(二)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投资开办医疗机构的,不得限制设置。在区域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社会办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三)主体多元,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协调发展,重点发展社会资本举办的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主要措施
1.公开设置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2016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要求,2016年底前,市、县要做好各地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工作,制定并实施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并将规划向社会各界公布。在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和医疗机构设置时,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控制公立综合医院不合理增长,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市卫健委负责)
2.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养一体化”医疗机构,发展医养结合模式,补齐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短板;支持社会资本依托富硒温泉的养生保健功能,打造全域示范、全省龙头的健康养生休闲度假目的地。依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鼓励境内外从事医院投资及运营管理的企业,新设立医疗机构或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现有医疗机构合作。(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负责)
3.建立公私合作机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采取特许经营、托管、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公立医院要重点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尤其是紧缺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与护理院等,培训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医疗服务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以品牌、管理、技术、人才等无形资产,采取特许经营或组建医疗联合体的方式,参与经营或整体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规范审批程序。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实施分级审批制。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分别由省级、地市级或省直管县(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社会办医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同意受理的,要在2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置的决定,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设置的须告知理由,同时,要明确社会办医审批流程并予以公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执业登记的决定,同意执业登记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须告知理由。受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批。民政部门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
社会办医工程建设项目批复全部实行属地备案制,项目法人直接向项目选址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前需要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正式受理备案申请后,申请资料完整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备案信息的核查和出具备案文件;申请资料不完整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5.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不再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配置大型设备的前置条件,重点考核上岗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国产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先行采购,再按规定申报配置备案;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按国家规定执行。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市卫健委负责)
6.开展信息化建设。2016年底前启动“智慧医疗”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互联网”建设,并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到2020年,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基本覆盖全市人口并信息动态更新。(市卫健委负责)
7.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严惩经核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乱收费、推诿患者等行为。完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退出机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配制应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措施。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执业保险,鼓励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发挥保险公司在医疗行为监督、医疗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市卫健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8.促进社会办医行业自律。引导和扶持行业学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组织在倡导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办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推行诚信服务、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办医可持续健康发展。(市卫健委负责)
9.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教育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骨干医师培训、科研课题招标、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不低于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福利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负责)。不断提升学术地位,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类医学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适当放宽准入标准,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市卫健委负责)
10.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其他有需求的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地域范围、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工作尽快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市市卫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纳入急救网络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参照执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卫健委负责)
1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探索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社会办医项目予以合作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私募债,引进私募股权基金。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市政府金融办、宜春银监分局、市财政局负责)
进一步拓宽信贷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收费权、知识产权、商标等办理抵(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等资金筹措方式。(市政府金融办、宜春银监分局负责)
13.完善医保政策。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认真落实社会办医医保报销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的医保报销范围、同病种报销金额与公立医院保持一致,医保经办部门应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保险机构在办理大病保险等险种赔付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将二级及以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保险理赔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医保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统筹基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15.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接受政府管理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负责)
16.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办医疗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但必须报同级物价部门登记;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市物价局、市卫健委负责)
17.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支持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社会办医用地只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利用社会办医项目圈地、占地,严禁利用社会办医项目用地建住宅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市国土资源局、市卫健委负责)
实行社会办医地价优惠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予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列入医卫慈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实行医疗用地招拍挂政策,优先保障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健委负责)
18.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制定出台或修改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建立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跟踪督导制度,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实效。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