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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18〕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六政秘〔2024〕135号规定,保留(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8〕5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贯彻落实

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职责,也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重要举措,对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程序要求、应诉职责、行为规范等,是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实效化的重要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工作规定》各项要求,着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明确基本要求,提高应诉水平

1.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以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等13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按照《工作规定》要求出庭应诉,特别是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

2.认真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庭审前,要提前熟悉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庭审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主动纠错或者停止执行;庭审后,应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

3.实行诉讼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自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法律文书复印件以及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出庭应诉情况、案件结果、执行情况等内容。

三、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共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1.建立行政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由各地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期会同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等情况,通报信息、增进共识、加强协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2. 建立案件沟通协调制度。行政机关要积极加强与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综合协调机制,积极依法协调行政诉讼案件,努力化解纠纷。

3.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对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总结,并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观摩庭审活动,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四、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加强本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予以落实。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指导,对行政应诉以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加强研究并督促整改。市政府将定期通报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将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处罚或者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12-28 有效范围: 安徽 六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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