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8〕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德政办字〔2020〕65号)规定,继续有效。已经标注有效期的,按标注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其中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修订为《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德州市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件的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市场主体住所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只能有一个。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址,企业和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产申请登记或备案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六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或备案,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不再提交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执法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的,企业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生产车间和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区域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电子商务企业只需提交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及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登记与商务秘书企业相同的住所。登记机关核准时应当在住所后加注“(由××住所托管)”。
第九条 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的范围,限定在市场主体办公以及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等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从事制造业、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医疗、培训、危险化学品、重污染行业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危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申请将商住综合楼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
(二)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或备案;
(三)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区域,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四)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对于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执法等行政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该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因“住改商”而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产生纠纷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发〔2018〕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发[2018]19 号)解读
来源: 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8-12-20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因
一是省局文件明确规定。根据 2018 年 9 月 30 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原省工商局)下发的《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18]317 号)明确要求:未实行申报制的市在年底前修改本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对适用住所申报制的企业,一律凭住所申报信息办理登记,不得额外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核实,不得私设审查门槛,增加审批材料。
二是我省多数市已修订。经了解,我省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等绝大部分市已经实行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不需提交产权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场所使用证明,减少了提交的材料,给群众和企业登记注册带来了极大便利,也提高了企业登记注册的办事效率。
三是我市现行《办法》已不适应“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需提供合法使用证明,因证明材料的提供可能会给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带来麻烦,不符合“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热情,不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是落实解决第四批群众办事堵点难点问题的实际举措。根据 2018 年 9 月 7 日德州市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专项工作小组第四季群众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清单中第二十项:“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需要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比如不动产权证”,要求 9 月底通过“充分利用信息化、信息共享手段,加强本地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流程优化,支撑实现相关办事场景的材料免提交”来完成这项工作,市政府领导也高度重视,明确要求我局尽快修订《办法》并于年底前印发执行。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目的
通过对《办法》的修订,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促进工商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热情,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新兴经济业态发展。同时,通过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序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助力创新创业,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三、《办法》修订的具体条款
新修订的《办法》共十三条,主要是将现行《办法》中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实行申报制改为实行申报承诺制,删除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合法证明等相关条款。同时,结合当前商事体制深化改革进程,对部分条款也做了相应的增删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删除“按照方便登记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增加“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推进工商注册 便利化”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体现出本次修改的政策精神和意义。
第三条: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新增“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因全国正自上而下进行机构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继续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而新增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则体现了企业登记的公开透明。
第五条:因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故本条款明确了市场主体使用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真实、合法、安全,不得违法违规。
第六条:该条款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明确了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或备案由申报制改为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不再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七条:对有关行政部门做了调整,因“住建”包含“房管”,故删除“房管”,同时新增“交通”、“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略作修改,表达更加简洁规范,同时删除对“违反相关条款由登记机关进行查处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规定,由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最大程度的保护企业合法利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十一条:新增第一款“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住所的监督管理。”符合 “宽进严管”的原则,使得在“先照后证”“证照分离”等改革过程中,相关部门依职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本条款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又新增“纳入信用管理”规定,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 号)重点任务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之规定,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三条:明确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原《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发〔2018〕 12 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建议
将《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期 2 年修订为 5 年,以确保政策的相对持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