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政秘〔2020〕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六政秘〔2024〕135号)规定,保留(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新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5号)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面的新要求,切实保障我市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征收与用地报批工作实施主体
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重心下移、属地负责”的现行征迁工作机制,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与用地报批工作的实施主体,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市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土地征收与用地报批工作的实施主体。
市中心城区用地及其他应纳入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用地报批工作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市征迁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下达《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交办通知(函)》时,将用地报批工作任务同步下达属地区政府,并出具项目用地红线图。涉及用地计划、占补平衡指标、林地使用许可、报批组卷等相关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
各县区及市开发区要建立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实施与用地报批环节征地批前、批后程序履行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避免由于集体土地征迁与用地报批环节征地批前、批后程序履行上存在着实施主体的不统一和时间安排上的不同步,导致法定的征地批前、批后程序履行不到位、不规范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发生。
二、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和批后实施程序
(一)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申请征收土地前,应依法确认拟征收土地目的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情形、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开展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并视情况组织听证。
1.土地征收预公告。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时序安排等相关内容,公告时间至少10个工作日。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否则不予补偿。
2.土地现状调查。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至少包括土地权属(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组织、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4.补偿安置公告。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组织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异议反馈渠道和补偿登记期限等内容,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符合要求的社会保障措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至少30日。
5.组织听证。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间,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进行公告。
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审核同意后,各地应及时落实征地补偿等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组织有关部门测算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
(二)土地征收审批和批后实施。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土地征收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占用论证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界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项目的范围。在项目立项前期谋划阶段,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帮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线性工程尽量选址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的交通廊道,块状工程尽量避免选址位于成片永久基本农田区域,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符合占用条件且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的重大项目,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项目单位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并对占用依据、占用比例、补划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把关,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尽可能避让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精神、自然资源部关于过渡期内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管控规则限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和要求。对市以下投资项目,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况进行论证,围绕项目必要性、选址唯一性和减缓生态影响的主要措施等提出论证建议,并提请市政府形成论证建议报告报省政府。涉及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由市林业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局出具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的意见函。
四、压实土地征收与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要切实做好征地报批前和批准后征地程序履行,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效预防和化解征地纠纷。对征地批前、批后程序履行情况,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因征地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答辩、应诉工作负总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建设用地组卷工作,出具审查意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用地申请单位。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按时足额缴纳建设用地报批各项税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落实情况说明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查,并转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取得审核意见书。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督促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出台有关规定后,按国家和省新规定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