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芜湖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
|
2021年度实施 |
2022年度实施 |
2023年度实施 |
|||||||
|
|
保护地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备注 |
保护地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备注 |
保护地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备注 |
|
1 |
天井山国家森林自然公园 |
无为市 |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
东草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
|
湾沚区 |
|
龙窝湖省级湿地公园 |
三山经济
开发区 |
|
|
2 |
|
|
|
竹丝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 |
无为市 |
|
安庆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
无为市 |
|
|
3 |
|
|
|
戴公山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南陵县 |
|
小格里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南陵县 |
|
|
4 |
|
|
|
安徽马仁山国家森林自然公园 |
繁昌区 |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
丫山国家地质自然公园 |
南陵县 |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
|
|
河湖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备注 |
河湖
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备注 |
河湖
名称 |
涉及行政区域 |
备注 |
|
1 |
|
|
|
上潮河(青安江上段) |
南陵县、湾沚区 |
|
峨溪河 |
湾沚区、镜湖区 |
|
|
2 |
|
|
|
漳河 |
南陵县、繁昌区 |
|
方村河 |
镜湖区、湾沚区 |
|
|
3 |
|
|
|
荆山河 |
湾沚区、弋江区 |
|
欧阳河 |
鸠江区、湾沚区 |
|
|
4 |
|
|
|
横山河 |
繁昌区、弋江区 |
|
清水河 |
弋江区、湾沚区 |
|
|
5 |
|
|
|
资福河 |
湾沚区、南陵县 |
|
竹港河 |
湾沚区、镜湖区 |
|
|
6 |
|
|
|
胡湾河 |
湾沚区、南陵县 |
|
南湖 |
湾沚区 |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
|
7 |
|
|
|
奎湖 |
南陵县 |
已列入省实施清单 |
|
|
|
填表说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到的省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需按省任务清单列入相应的年度计划,并在备注栏填写“已列入省实施清单”;本行政区域内除保护地及河湖自然资源外,如有其它类型的自然资源请自行添加。
编 制 说 明
1.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及登记主体。
根据国家关于自然资源的分类,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为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森林五种。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市级及市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我市各级登记机构按照芜湖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正式发布后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市、县登记机构应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自然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体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2.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计划的确定原则。
按照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的原则,初步从主要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中选出9个自然保护地(含2个已列入省实施清单的自然保护地),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衔接,开展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省部署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河湖等水流具体名单的确定:国家对大江大河和跨境河流由自然资源部直接确权登记,涉及我市的长江已明确由国家直接确权登记。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由共同的上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按照不跨市界、跨县区的标准,选出11条(个)河湖和2个已列入省实施清单的湖泊开展确权登记,开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实施。
根据确定的自然保护地和河湖名单,按照年度数量均衡、涉及地区面广、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先易后难的原则,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的总体工作目标,初步制定近3年具体实施计划。该计划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 2
芜湖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芜湖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下事项需经领导小组议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制度和工作方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指导,市级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对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或者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筹备会议召开,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第四条 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全体人员(包括单位成员、联络员及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集会议的建议和会议议题。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会议作用。领导小组会议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类会议均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全体会议或重大事项决议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召集人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以及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全体成员应严格执行会议决定,履行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