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规划管理建立统一规划体系的若干意见
马政办〔202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建立统一规划体系,切实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做好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央、省关于统一规划体系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规划功能定位,形成统一规划体系
(一)强化市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
市发展规划,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国家、省发展规划和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编制,居于全市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是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依据。市发展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编制任务,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规划衔接、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建议、咨询论证、市委市政府审定等程序,2021年初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发布。
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均须依据市发展规划编制,要围绕市发展规划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作出的战略部署,细化落实约束性指标、重大生产力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区域发展、公共服务与民生福祉等相关领域任务。
(二)强化市级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
市级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为国家、省和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是实施我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依据,对其他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活动进行指导和约束。市级空间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具体编制任务。
(三)强化市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支撑作用
市级专项规划是指导我市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全市发展大局且需要市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类专项规划,与市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编制,原则上2020年底前完成编制,2021年6月底前印发。
市级区域规划主要以国家级规划、省、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是指导我市特定区域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原则上2020年底前完成编制,2021年6月底前印发。
(四)推动市级规划在县区层面有效落实
县区级规划依据市发展规划制定,要注重与市发展规划、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的对接衔接,要深入谋划本地区“十四五”发展思路、目标任务,符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对县区级专项规划不强制要求上下对应、以规划落实规划。县区国土空间规划要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省级以上及市管开发园区,按照属地范围,发展规划内容纳入县区“十四五”规划,由县区政府组织编制,开发园区全力配合并分担规划编制经费。
二、统筹规划管理,加强协调衔接
(五)建立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加强规划归口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材料须明确规划名称、规划期限、编制依据、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后拟定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明确重点、一般和备案类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拟定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市级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市级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的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别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根据情况滚动编制、动态调整。国家及有关部委专门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随时列入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未列入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六)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
明确衔接原则和重点,规范衔接程序。市发展规划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报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各县区发展规划在提请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报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发展规划进行衔接。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与市发展规划进行衔接。衔接重点是规划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风险防控等,必要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审查论证。重大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要依据已编制的市发展规划进行谋划和编制。
(七)明确规划审批权限和印发程序
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市级区域规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政府印发。市级一般专项规划经与市发展改革委衔接后,原则上由规划编制部门单独印发或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法律法规、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市级备案类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自行印发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级空间规划审批和印发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健全实施机制,确保有效落实
(八)建立规划年度实施机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贯彻市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将市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结合形势发展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明确产业、重大平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
(九)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
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市发展规划中期评估要结合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新要求,重点评估实施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推进规划实施建议,评估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评估结果向审批主体报告的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强化评估结果运用,作为改进规划实施、调整修编的重要依据。
(十)健全规划动态调整和修订机制
强化规划权威性、严肃性,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更改各类规划。经评估确需对市发展规划进行调整修订时,由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经市委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市发展规划修订后,相关市级规划相应进行调整修订,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论证后报原审批主体批准。县、区发展规划调整程序参照市发展规划。
(十一)完善规划实施监督考核机制
各类规划编制部门要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实施进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市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实行规划实施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责任主体绩效相挂钩。“十四五”规划正式发布后,市各有关部门不得反向将“有关工作内容纳入‘十四五’规划”作为考核目标任务。
四、强化要素保障,引导政策协同
(十二)强化财政金融对市发展规划的保障作用
市财政局编制与市发展规划相匹配的财政计划,更好服务市发展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的衔接协调,统筹财力可能,合理安排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市级财政资金优先投向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引导金融要素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支持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市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十三)强化市发展规划对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的引导约束作用
产业政策要围绕市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和市场主体行为。区域政策要围绕市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发展和空间格局优化方向,促进形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区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重大生产力布局和土地、人口、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的制定,也要服从和服务于市发展规划,强化政策间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
附件:马鞍山市“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清单(2020版)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马鞍山市“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2020版)
一、市发展规划
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级空间规划
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市级专项规划
(一)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印发)
1.马鞍山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市科技局)
2.马鞍山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马鞍山市“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4.马鞍山市“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
5.马鞍山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市农业农村局)
6.马鞍山市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
7.马鞍山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8.马鞍山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
9.马鞍山市“十四五”水利改革发展规划(市水利局)
10.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局)
11.马鞍山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市应急管理局)
12.马鞍山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市教育局)
13.马鞍山市“十四五”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市委宣传部)
14.马鞍山市“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市卫生健康委)
15.马鞍山市“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马鞍山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市民政局)
17.马鞍山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18.马鞍山市“十四五”新能源汽车和氢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
19.马鞍山市“十四五”高端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马鞍山市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市城市管理局)
21.马鞍山市“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2.马鞍山市“十四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市级一般专项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单独印发或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
1.马鞍山市“十四五”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
2.马鞍山市“十四五”人口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
3.马鞍山市“十四五”物流业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
4.马鞍山市“十四五”扩大消费规划(市发展改革委)
5.马鞍山市“十四五”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
6.马鞍山市“十四五”财政规划(市财政局)
7.马鞍山市“十四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马鞍山市“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市商务局)
9.马鞍山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市文化和旅游局)
10.马鞍山市“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市体育局)
11.马鞍山市“十四五”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市人防办)
12.马鞍山市“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市医疗保障局)
13.马鞍山市“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市应急管理局)
四、市级备案类规划(不纳入清单管理,编制单位自行印发,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1.马鞍山市“十四五”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马鞍山市“十四五”关键电子材料(磁性材料)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雨山区)
3.马鞍山市“十四五”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马鞍山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马鞍山市主城区充电桩建设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马鞍山市“十四五”殡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市民政局)
7.马鞍山市“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马鞍山市“十四五”秸秆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规划(市农业农村局)
9.马鞍山市“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市农业农村局)
10.马鞍山市“十四五”智能装备(机器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雨山区)
11.马鞍山市“十四五”绿色铸造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含山县)
12.马鞍山市“十四五”智能家电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当涂县)
13.马鞍山市“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当涂县)
14.马鞍山市“十四五”软件互联网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花山区)
15.马鞍山市“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
16.马鞍山市“十四五”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
17.马鞍山市“十四五”通信通讯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慈湖高新区)
18.马鞍山市“十四五”半导体封测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郑蒲港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