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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84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

市禁毒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以下简称《戒毒条例》),有效管控和教育挽救社会面吸毒成瘾人员,推进禁毒管理创新,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各级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把宣传贯彻《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纳入年度普法计划,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知晓、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执法人员正确运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总体布局,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保障。

  (一)要加强社区戒毒(康复)机构建设。各地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适应禁毒工作需要的专业禁毒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辖区实有吸毒人员与专职戒毒社工20∶1的要求,配备社区戒毒专职社工,负责辖区吸毒人员报到登记、签订戒毒协议及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帮助教育、关怀救助、效果评估等工作。各地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情况,统筹安排部署,积极为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要加强社区戒毒(康复)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社区戒毒(康复)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各县市及夷陵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城区社区戒毒(康复)经费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一)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参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为戒毒社工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帮助教育、关怀救助、效果评估等工作,切实做到“接管一个、帮教一个、感化一个、挽救一个”。

  (三)公安机关要发挥禁毒执法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创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切实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发现、收戒和管控能力,最大限度地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等各个环节实施管控。

  (四)卫生部门要把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并发挥自愿戒毒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作用,稳定和扩大戒治规模,防止戒毒人员失控或复吸。

  (五)民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司法部门要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区帮教范围,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治、跟踪帮教等工作,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自食其力。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深入开展禁毒宣传、社会帮教等群众性禁毒活动,积极向戒毒(康复)人员献爱心,帮助他们远离毒品、融入社会。

  四、健全制度规范,完善工作机制

  社区戒毒(康复)既是一种执法行为,也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必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程序,统一工作流程,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协作、衔接有序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各地要认真总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试点经验,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制度规范,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戒毒出所人员必送必接和动态管控措施,督促戒毒出所人员到社区或戒毒康复场戒毒(康复),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防止失控脱管。尤其是对责令执行社区戒毒(康复)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要及时通报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其户籍所在地,要求其按规定期限报到;对本地户籍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务工、长期居住外地的,要按照实有人口管理的原则,及时做好情况沟通和管理移交工作,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于逾期不报到、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要通过动态管控系统进行跟踪查找,依法强制隔离戒毒,最大限度地把戒毒(康复)人员管控起来,实现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吸毒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明显提升,复吸率明显下降。

  (三)建立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机制。各地要以集中安置为重点,多渠道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一是集中安置就业。按照“政府引导、社区搭台、企业唱戏、多方参与”的思路,引进适合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生产项目,规划和建设生产就业基地、社区工厂、就业安置点,集中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西陵区、枝江市要分别建设1~2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就业安置项目,并参与“全国就业安置示范项目”评选。二是分散安置就业。对戒毒康复人员群体不大、较为分散、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开展技能培训,推荐他们到当地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就业。三是鼓励自主创业。对具有一定特长、具备自主创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要鼓励他们创办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实现自主创业。四是提供公益岗位。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发看门护院、环卫清洁、车辆看护、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

  五、强化检查指导,狠抓措施落实

  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基层组织重视和加强戒毒(康复)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公安、司法、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分析研究问题,做好日常检查和年度考评工作。对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措施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授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示范点,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低、戒断巩固效果不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4日印发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