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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在襄阳市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襄阳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在襄阳市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襄住建〔2022〕2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度)》(2023年7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24年度)》(2024年12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现由公租房实物保障为主向租赁补贴为主转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 建保〔2016〕28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实际,现就进一步在襄阳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条件

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已享受过其中一种的,不再享受另一种。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按照《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加快建设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隆中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智汇襄阳”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襄发〔2022〕14号),已享受过市区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或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不再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一)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襄阳市市区户口登记簿;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未承租或承购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符合市区民政部门低收入(含低保)认定条件;申请人数以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人数为准。

4.在市区承租住房并已办理租赁备案。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

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未承租或承购保障性住房;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0.7倍;且财产(含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车辆、所有权房屋等)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其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含运营车辆),车辆总数不得超过1台,且车辆本身价值须在12万元以内(车辆价值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票为准);工商注册登记认缴资金额个人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人在市区就业,连续在市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累计缴纳两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4.在市区承租住房并已办理租赁备案。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技师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五年;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且未承租或承购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

4.在市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5.在市区承租住房并已办理租赁备案。

二、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设置最低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最高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即1人及2人户家庭按照30平方米计算,3人户家庭按照45平方米计算,4人户及以上家庭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三、保障标准

根据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具体为: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为15元/平方米·月·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12元/平方米·月·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为8元/平方米·月·人。

每月租赁补贴发放金额=(15平方米-家庭人均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保障人数。其中,保障人数指长期在襄阳市区居住在一起,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数。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到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同时应规范签署《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户籍、低收入(含低保)、承租住房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申请家庭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台账后,上报城区住建部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未承接相关赋权事项的,由城区住建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审批、公示。城区住建部门汇总本辖区申请家庭信息,根据申请人授权,会同城区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进行复审,并将审核合格对象在区人民政府官网和申请受理社区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

(四)备案。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城区住建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城区住建部门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并排序后,将申请家庭档案台账的纸质版及电子版自行存档一份,并报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五、发放程序

(一)开立账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知已被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提供银行账号,并激活银行账户。

(二)发放补贴。城区住建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日期提前),将补贴发放计划报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汇总。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建部门同意,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将租赁补贴资金划入各城区财政部门。各城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城区住建部门,由城区住建部门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全额进行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

(三)轮候排序。租赁补贴发放按计划分年度实施,根据各城区住建部门确定的排序及发放计划,分批次、按比例进行发放。

六、保障期限及动态监管

(一)保障期限。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动态复核。保障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提供相关材料。城区住建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补贴发放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动态复核及年度审核。

保障条件发生变化的,城区住建部门及时报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自下次发放时调整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城区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租赁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资金来源

租赁补贴资金由财政保障,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主管部门。市财政、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住房公积金中心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格申请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城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人收入、财产等信息的核对工作。

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民政局



2022年9月6日
来源: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官网 日期:2022-09-06 有效范围: 湖北 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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