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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8〕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水电局:

  2004年以来,我市先后建立了建筑领域、交通行业、水利水电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发文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中都明确要求: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因此,凡在我市境内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人社部门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规范程序使用和退还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方式

  各地人社部门在接受现金缴存的同时,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等第三方担保缴存方式。

  采用第三方担保缴存方式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缴存金额不得低于原制度规定金额;保证期限不少于工程项目实际竣工验收日期;如需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担保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人社部门的《支付通知》要求,将资金转入指定的专用帐户。

  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工程验收的同时,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将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工资纠纷投诉的,经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后,解除第三方担保。

  三、差异化缴存

  在建设领域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一)对连续3年在承建项目中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劳动保障诚信先进单位和住建诚信A级施工单位,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对连续2年在承建项目中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劳动保障诚信A类单位和住建诚信A级施工单位,按应缴金额的50%缴纳;

  (三)对已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规范运行3个月以上后,可申请将已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划转至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

  (四)对2年内连续在承建项目中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或劳动保障诚信C类单位和住建诚信等级为C级的施工单位,按应缴金额的150%缴存;

  (五)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按应缴金额的200%缴存,且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六)缴存企业在管辖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缴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四、部门责任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的考核指标。住建、交通、水利水电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本行业建设项目依规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加强监管,确保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到2020年达到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目标要求。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往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2018年11月21日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