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7〕162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高新区财政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局、经开区财政局,综保区党工委办、综保区财政局:
现将《贵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2017年9月30日
贵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和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函〔2012〕108号)、《
关于加强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黔人社厅通〔2014〕250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效率优先、兼容并蓄、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创业孵化基地中长期规划。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与大数据、大扶贫、大生态三大战略相结合,围绕以共享为目标的创新型中心城市建设,打造一批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所指的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孵化对象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和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孵化服务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协助入驻创业实体享受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三)免费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专家帮扶等创业服务;
(四)提供孵化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五)指导和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第五条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认定工作。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服务开展等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创业平台创建补助资金实行监管。各创业孵化基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的内设机构;
(二)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单位或管理实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使用期限在五年以上)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职管理人员2人以上;
(三)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台帐,具有规范的入驻评审程序和退出机制;
(四)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要求在3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可一次性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45家,入驻率达80%以上,带动就业120人以上,原则上创业实体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实体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入孵企业原则上为初创企业;
(三)除了国家明文禁止行业外,各类创业主体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均可以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市、县)初审材料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年评估认定一次。
第九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情况,扶持创业优惠政策,创业服务开展以及入驻企业情况等;
3.创业孵化基地规章制度,孵化基地制度中要体现持续滚动孵化原则;
4.运营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情况;
5.创业孵化基地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入驻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申报之月前1个月的入驻创业实体的工资发放凭证。
7.申报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二)初审。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报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复核。
复核和评估。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根据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书面意见,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定和公示。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贵阳市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对孵化基地进行审定。对拟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授牌。公示无异议的,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行文,认定为“贵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平台创建补助50万元。补助分三年拨付,授牌后即拨付30万元,之后连续两年各拨付10万元。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直接纳入贵阳市创业项目开发征集单位,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可享受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补助等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入驻创业实体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二)创业培训。对入驻创业实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
(三)税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四)创业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五)其他政策。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及其员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和提升补贴。
第五章 资金来源、拨付及用途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创业平台创建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创业平台创建补助使用要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补贴等一般性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章 基地考核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达标考评。重点考评孵化基地的持续发展能力、管理能力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一)创业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创业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入驻率低于50%的。
第十七条 考核不达标的创业孵化基地,当年补助不予拨付,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取消认定收回授牌。创业平台创建补助拨付完成后,对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达标考评可采用抽查方式。
第十八条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按程序取消认定收回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1.贵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贵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估考核表
3.贵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持续达标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