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21〕26号
各区住建局、城管局、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中心、高新区建管办、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湖北省房屋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治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意义和途径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定义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为再生材料和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过程。其中,再生材料包括再生粗(细)骨料、再生粉体、冗余土等,资源化利用产品包括利用再生材料制备的再生混凝土和砂浆、免烧再生制品等。
建筑垃圾是指在各类建筑物建造、改造、装修、拆除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本文件中的“建筑垃圾”,专指可供建筑资源化利用的废水泥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废旧砖瓦、废旧管材等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一般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是指经规划批准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场所、从事建筑垃圾处理利用的企业。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意义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由于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导致建筑垃圾私拉乱倒、侵占土地等系列问题,成为影响城市环境面貌的突出短板。实现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是我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的重要内容之一。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将建筑垃圾“变废为宝”、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途径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减量化排放为目的、以资源化利用为路径、以无害化处置为原则,加快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再生产品应用标准体系,强化政策扶持,推动再生产品的广泛应用。
二、切实加强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管理
(一)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明确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式,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
施工单位要推广绿色施工管理,减少建筑垃圾排放总量,并应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编写。建筑垃圾排放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级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手续,不得擅自排放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处置建筑垃圾。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有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地点临时堆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至各地装修垃圾分拣中心,经集中分拣后再由运输单位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理。
(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选择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资格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要求运送至办理登记公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地点处置,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城区弃土消纳场只能消纳和处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一般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管理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有关要求,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省、市环保技术标准。
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设备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规定,实施信息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应采用封闭式生产工艺,对建筑垃圾采用覆盖、封闭储放,严格控制粉尘、噪音、废气、废水污染。
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基地建成后,应制定基地工作流程制度及交通组织、安全环保等应急管理方案,并向住建、城管、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基地登记公示。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规划区域布点
采取“远近相结合、长短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实施原则规划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服务半径、交通运输、应用市场等条件,统筹规划近期(2023年之前)在城区的(点军区、夷陵区、猇亭区)各改造或新建1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3处设施综合处理建筑垃圾能力共100万吨/年。长远规划在夷陵区龙泉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一座建筑垃圾综合处理项目,设计处理建筑垃圾100万吨/年。
四、全面加强源头减量与资源循环利用
(一)源头减量减排
选用绿色建筑形式,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二)施工过程减排
采取绿色施工方式,在工程承发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
(三)科研技术合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四)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效率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相关政府部门以适当方式推荐、鼓励使用。
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等主体责任,做好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利用相关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
住建部门要会同发改、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研究出台土地审批、处置费用、推广应用、税费支持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取得实效。
(三)联合执法监管
住建、城管、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有关单位要严格监管,强化执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利用等环节形成闭合管理。对参建各方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有示范引领和突出效果的,纳入安全文明工地红榜评选范围,进行通报表扬,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不执行相关规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各县、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