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
洪府厅字〔2020〕4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城管局,市金融办:
为不断解放思想,彰显省会担当,积极推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商品房屋租赁和租赁中介市场秩序,打造便利、公平的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权限改革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权力事项“应放尽放,能放皆放”的要求,深化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改革。
(一)行政备案权限下移
1.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赋权到街道(乡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街道(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要求,将县级房管(住建)部门的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权限赋予街道(乡镇)实施。为做好基层便民服务工作,准确把握实际情况,由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下放区房管(住建)部门、并赋权开发区管委会。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二)委托行政处罚权限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委托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发现辖区内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公示。
2.房地产经纪管理行政处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发现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公示。
二、提供商品房屋租赁房源核验服务
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提供商品房屋租赁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
(一)建立房源核验信息库
市房管部门建立商品房屋房源核验信息库,以下商品房屋纳入房源核验信息库:
1.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屋;
2.已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屋(住宅、非住宅);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列入租赁平台管理的其他房屋。
(二)强化租赁平台技术支撑
租赁平台提供商品房屋租赁房源核验、租赁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租赁登记备案、信用查询和评价等服务,并与不动产、公安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核验不动产权登记和商品房备案数据库,确保出租房屋权属信息真实;通过比对公安部门的身份户籍数据库,确保租赁当事人身份信息真实。
(三)规范租赁房源发布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取得的房源核验二维码应当与中介服务合同编号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且同一发布人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网络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成交或撤销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租赁平台及其他网络平台房源中撤销。
三、强化商品房屋租赁网签备案制度执行
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设立的服务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或直接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
(一)明确网签备案责任主体
房屋租赁当事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房屋租赁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出租商品房屋的,住房租赁企业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
(二)加强网签备案管理
街道(乡镇)、社区要开设服务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协助租赁当事人办理合同网签并受理备案申请。申请提交后,由社区居委会配合街道(乡镇)对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网签出租房屋进行备案。
(三)加大网签备案激励政策支持力度
房屋租赁网签备案证明可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以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居所的承租人,可凭房屋租赁网签备案证明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当地户口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和权益。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的,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制定租赁平台网签备案实施细则
市房管部门在本通知执行后制定商品房屋租赁网签备案实施细则和房屋租赁网签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县、区(开发区)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实现全市房屋租赁网签备案统一办理平台、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并对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培训,确保房屋租赁网签备案有效执行。
四、建立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监管制度
(一)建立商品房屋租赁信用管理制度
租赁平台提供房屋租赁信用评价服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租赁当事人可对相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屋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线评价,租赁平台综合评价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对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时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系统,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行业禁入措施。租赁平台通过链接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系统,提供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市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实行量化评评级分管理。
(二)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同联动制度
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开展商品房屋租赁市场和经纪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受理信访、投诉等方式开展市场检查,发现辖区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等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约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辖区内中介门店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但门店所属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在本辖区内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的违规情况书面函告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所在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查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金融、网信、城管、税务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责,建立齐抓共管,联动查处、矛盾纠纷调处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细化管理措施,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房屋租赁管理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市房管部门要加大各县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列入年度流动人员管理综合治理专项考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10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