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1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及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拨款等渠道筹集。
鼓励社会各界向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捐赠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实际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基金政府投入部分由市、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
基金的使用按属地原则,主要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基金规模、筹集方式和核报程序,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明确基金救助对象和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二)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该费用先通过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以及责任人、工伤和基本医疗等各类保险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支付渠道或按上述渠道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基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
基金独立核算并接受外部审计。审计部门每年对同级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案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基金核报程序
(一)申报。市直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对申请基金救助的患者进行初审,及时采集、汇总符合条件的患者身份和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核定。县(市区)医疗机构按上述要求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集中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行联合审核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应采取走访等方式进行现场调查。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拨付。联合审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市直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卫生计生、人社、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以及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分工要求,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基金管理工作。
五、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强化多方联动的机制,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尽快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建立基金的实施细则、配套文件、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并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