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
2010-07-02 (黄石政规〔2010〕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政策,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岗位资源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及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为目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管理类。包括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交通协管、广场管理、治安协管、城市执法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综合治理协管等具有管理性质的工作岗位;
(二)公共服务类。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托老托幼服务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工作岗位;
(三)行政事业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门卫保安、后勤服务等岗位;
(四)基层服务类。包括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等岗位;
(五)其他类。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条件与对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遵循“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一)市直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发和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和有公益性岗位需要招用人员时,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进行申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认定后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录入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区的公益性岗位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发和认定。各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和有公益性岗位需要招用人员的,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经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对认定后的公益性岗位建立相关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应用于安置各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剩余岗位时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剂使用。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
(一)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1.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市本级、区本级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募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按照公开招聘、资格审核、考核面试和社会公示等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招聘办法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可在全市范围内参加公益性岗位应聘。
2.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应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并对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录用人选,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3.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按照招用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二)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管理
1.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2.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包括进行岗前培训、上岗管理、日常考勤,可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挂钩,确定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3.建立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上岗工作情况及缺岗报告,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五、劳动报酬与岗位补贴
(一)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明确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足额发放到位。工资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同级财政按规定补贴。用人单位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政策落实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福利待遇。
(二)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同级财政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966元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和472元的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按月或季申报。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用人单位初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黄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
(2)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名册和相关证明资料;
(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按各自人员类型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求职登记表》;
(2)《就业创业证》;
(3)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4)个人未享受其他相关政策补贴的承诺书。
以上资料仅在单位或个人初次申报时提供纸质资料,后期申报时如可以通过网络核验,则无需再次提供。
3.申领程序:
市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上对应的资料,并提出补贴申请。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按月或季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上对应的资料,并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月或季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统一组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所有公益性岗位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要办理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保补贴。具体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补贴标准在遵循本《规定》的前提下,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二)在公益性岗位招聘过程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开设网上举报功能,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应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要按照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等具体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编制预算,适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比例将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挂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5%。
(四)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必须设立专门台账,专款专用,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虚报、冒领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不定期对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安置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除追回全部所得资金,收回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执行。原《黄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黄劳社发〔2006〕2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