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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15〕38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宜府发〔2015〕24号),加快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维护我市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困难企业债权银行之间的统筹协调,建立贷款主办行、银行债务牵头行制度,完善目标考核办法,定期梳理上报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度。(责任单位:宜昌银监分局、市银行业协会)。

  二、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作为本地区金融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建立重点困难企业维稳、协调专班,为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提供服务。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与年度最佳信用县市评比挂钩,强化奖惩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人行市中心支行)。

  三、协调法院和仲裁机构,建立涉贷案件和纠纷审理与仲裁“绿色通道”,并对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涉贷案件立案、结案和执行情况进行统计、评比和考核。(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四、在市级产业基金中增设金融发展类支出项目,用于企业应急周转、政府担保增信、支持不良化解以及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对于当地的法人银行设立专项扶持基金,支持地方法人化解风险,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市政府加强与各银行上级机构的战略合作,积极协助我市银行争取总行及上级分行支持,争取核销规模,在责任认定和追究上,客观反映情况,争取上级行的理解与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七、鼓励市属四大投资控股集团通过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通道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度;四大投资控股集团按照市场化方式参与投资区域范围内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责任单位:四大投资控股集团)

  八、对于采取资产证券化、批量转让和核销等方式出表的不良贷款,在计算财政资源分配评分时在原贷款期限内仍作为贷款计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黑名单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息、信用透明度。加大对逃废债的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打击和制裁,减少企业逃废债现象的发生,促进信用环境建设。(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电子政务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